参见李步云主编:《
宪法比较研究》,徐炳执笔第八章《违宪审查》,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88页;林广华:《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21—22页,该书还将违宪审查鱼
宪法监督作了区分,见第19—21页。
龚祥瑞:《比较
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09页。书中,作者就认为:“司法审查亦称违宪审查”。
参见林广华:《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46—169页。在前引李步云主编的《
宪法比较研究》中,徐炳把法国宪法委员会模式和以德、奥为代表的
宪法法院模式区分开来,从而区分为四种模式。在张庆福、甄树青合著的《
宪法监督发展趋势简析》(《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一期,第71—76页)一文中也提到了三种
宪法监督模式:议会或权力机关监督模式、普通法院监督模式、专门机构监督模式,基本上也是依照广义上界定
宪法监督主体的思路得出的结果。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49—150页。
参见[德]施米特著,刘锋译:《宪法学说》,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24页。
什么是宪政精神?本文以为,它就是构架整个宪政制度价值基础的宪政原则的总和。它最主要是指政府权力在正当性基础上的有限性,当然它也可以包括这些内容:自然正义、保障人权、分权制衡、民主法治。
确切的说,英国是存在
宪法性法律(诸如大宪章、王位
继承法和新近的人权法等)而缺少一部作为根本大法的以
宪法为名的法律。
“英国宪制”一词乃来源于Walter Bagehot《the English Constitution》一书的中文译名([英]白哲特著,史密斯编,李国庆译:《英国宪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Sir William Wade & Christopher Forsyth,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Eighth Edition, p.25.
[英]戴雪著,雷宾南译:《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2页。
[英]W.I詹宁斯著,龚祥瑞、侯健译:《法与
宪法》,三联书店,1997年,第98页。
“贵族院”、“平民院”才是对两院的真切译法。首先,英国两个议院之间并不存在上下之分;其次,根据各议院的议员组成,House of Lords的成员都是贵族,而相应的,House of Commons的成员都是平民。所以,“上议院”、“下议院”其实并不是一个正确的译法。无奈积习难返,本文不得不再次为了话语的交流便利而屈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