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说,在审查强度上,人权法较欧共体法有退步,对议会主权原则作了较大妥协。可是,在英国成熟的宪政文化背景下,只要法院能够与宪政精神保持一致,在舆论和选民的压力下,议会的回应绝对不会离谱。
其实,人权法的更大意义在于其大大扩展了法院审查议会立法的范围。欧共体法涉及的主要是攸关欧洲一体化的经济问题[45],而人权法则是涉及到广泛的人权保护问题。显然,后者为违宪审查开拓的范围将大大广于前者。
可以确定的是,欧洲法对英国宪制的影响不会止步于2000年生效的人权法;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发展,未来的欧洲
宪法必定会对英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带来更大的冲击。并且可以肯定的是,英国的违宪审查将随之得以强化。
四、结语
英国违宪审查其实是英国宪政体制的繁杂和蕴含其中的高度政治、法律智慧的一个缩影。理解英国的违宪审查,必须建立在对英国宪制的基础之上。英国的柔性宪法[46]必然给其违宪审查也带来了柔性。柔性未必不好。柔性淡化了对抗与碰撞,往往更更能实现妥协和平衡。纵然没有成文
宪法的保障,但在议会明智地容忍(wisely tolerate[47])下,英国的法官们还是把握了其中的精髓,实现了议会主权和违宪审查的“对立统一”,使得英国人民能在柔性的违宪审查机制下沐浴宪政的灿烂光芒[48]。
这对我们不无启示:宪政文化的发扬是违宪审查最扎实的基础和最有力的支撑;法律解释技巧的充分运用可以降低许多的制度成本;作为成熟的法律人的法官所发挥的作用往往能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注释】 参见龚祥瑞:《比较
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8—30页。龚祥瑞先生用“英国宪法播下的种子”描述英国在
宪法发展史中的重要作用。
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
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张千帆教授虽然也提出过“博纳姆医生案”或许是“真正的世界宪政第一案”,但他同时也惋惜地指出:在英国“因为种种原因——尤其是手议会至上的民主思潮的影响,宪政审查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一直没有法制出来”。(参见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50—151页)加上他还认为:“宪政总是和某种形式的司法审查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司法审查,宪政就不存在”(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4页),那么他把英国排除于“西方宪政体系”之外就不足为奇了。
这里还要面对一个问题,即议会主权(sovereignty)原则在英国法中还有一种表述:议会至上(supremacy)。关于二者的使用,可参见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80—181页;及[英]W.I詹宁斯著,龚祥瑞、侯健译:《法与
宪法》,三联书店,1997年,第100—103页。鉴于二者的区分在本文的语境下不具有显著意义,且戴雪和韦德爵士使用的均是“议会主权”,本文采此表述。
参见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49—1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