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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议会主权下的英国违宪审查

  进一步分析,其实法院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作了两次“运算”:一次是减法——把不符合宪政精神的议会意志减去;同时还有一次加法——提出符合宪法的理念并将之视为议会的意志。正是在这一加一减中,法院实现了对议会立法的违宪审查。
  这种间接审查方式充分尊重了议会主权,或者说至少使得议会在面子上过得去。从而使得议会也更容易接受审查的结果进而令违宪审查更有实际意义。
  当然,英国的这种审查方式也存在若干不足。首先,法院总要“油滑”地将事实上自己的意志归为议会的意志,而不能正面挑战议会法律的合宪性。再者,法院的这种审查权力并没有任何成文法律依据,它主要源于宪法惯例。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英国的违宪审查是比较弱势意义上的。
  (三)欧洲法冲击波
  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这对英国宪政可能将是一次历史性的转折。韦德爵士甚至称其对英国宪法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41]随着后,在欧共体法和欧洲人权法将不断强化英国的违宪审查。
  1.欧共体法的影响
  英国在1972年通过了欧共体法案之后,才于次年正式成为欧洲共同体,即现在的欧盟的成员。这部法律的最惹人注目的一点是规定欧共体法高于英国国内法,也即高于英国议会制定的法律。就如反对英国加入欧共体的批评者所指出的那样,加入欧共体的确“侵蚀”了议会的主权。某种意义上,议会的法律不再是至上的了,而是欧洲法至上——如果后者与前者相抵触,那么法院将不得适用。这一原则是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在Casta和Simmenthal两案中根据《罗马条约》确立的:欧共体法实施后即成为各成员国国内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各成员国法院有义务适应之;当国内法的任何规定与共同体法冲突时,法院必须不予适用(set aside)。通过Factortame一案,该原则首次在英国得到适用。案中,西班牙船主以英国1988年的商船法将他们的商船排除在英国水域违反了有关建设自由和反歧视的欧共体法为由,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最初,英国高等法院引用前述欧洲法院确立的原则裁定对该商船法不予适用(disapplied)。尔后,上议院先是过于审慎地推翻了高等法院判决,不过在咨询了欧洲法院后,还是迈出了革命性的一步:禁止部长遵守该法律。在Equal opportunities一案中,上议院更是确立了在议会法律和共同体法律明显不一致时,勿须咨询欧洲法院即可裁决不适用该法律的先例。[42]
  如上所述,英国法院所承受的优先适用欧共体法义务大大强化了其违宪审查功能。当然这里的“宪”仍应当理解为宪政精神或宪政原则,并且该宪政原则又因欧共体法而融入了新鲜血液。这一新鲜血液大大提高了英国违宪审查的活力,英国法院在欧共体法的光环下,不再用偷偷摸摸地做挂羊头卖狗肉的勾当,迳可自主宣布议会法律不予适用。
  2.人权法的影响
  英国议会1998年通过、2000年生效的人权法使得欧洲人权公约终于开始在英国具有国内法效力。从此,英国法院有义务遵从欧洲人权法院关于欧洲人权公约下人权保护的判决和实践,进而拥有了“仔细审查议会的法律是否与欧洲人权公约一致的权力”[43]成文法依据。
  首先,英国法院应当尽量避免议会法律的适用与公约的冲突,也就是说,当议会的法律可能有多种解释时,其应采纳与公约精神最接近的那种。这种继承了英国间接违宪审查传统的“合宪”解释将因人权法的生效而更加牢固。
  如果冲突不可避免,高级法院及其以上级别的法院应当作出一个“抵触声明(declaration of incompatibility)”。这一声明不影响该议会法律的有效性,但它将启动修正法律的程序,由相关的部长在确认有充分必要后,向议会提出修正的草案,并由议会最后决定是否修正法律。[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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