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下议院——主权的重心
下议院是由民选的议员组成,也正因此,使得其获得了上议院所不具有的民主正当性。所以随着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下议院逐渐取得了议会立法的控制权,从而成为英国议会主权的重心。以至于,因为其提出法案极少受到挑战,在某种程度上就可以粗略地将之理解为立法者。从另一角度来说,它对宪政的威胁性也最大。
(二)议会主权——议会专政?
在二十世纪初,戴雪就作出了关于议会主权(巴力门主权)的经典阐述:“巴力门在英宪之下,可以造法,亦可以毁法;而且四境之内,无一人复无一团体能得到英格兰的法律之承认,使其有权利已撤回或废置巴力门的立法。是为巴力门主权的原理所有真谛,不能增多亦不能减少。”[24]论及议会主权的具体内容,他则提出两点:“巴力门(议会)的无限立法权威”和“无竞争的立法权力”。[25]可见在他那里,议会主权其实是一种立法主权,一种通过国王、上议院、下议院三位一体的结构所行使的“最高”立法权——超越于其他一切权力的立法权威和在立法体系内的最高立法权威。议会主权夸张到极致,就是德·洛尔默(De Lolme) 常被人引用的一句名言:“议会除了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和把女人变成男人外,什么事情都可以做”。[26]
议会主权原则赋予了作为违宪审查命题对象的议会立法至高的地位。于是,一方面,法院不可能去直接挑战议会的立法;另一方面鉴于我们拒绝了立法机关审查这种模式,使得议会对议会自身的审查陷于无意义。这样说来,议会主权不能不说对英国的违宪审查成巨大障碍。对此,连韦德爵士也曾感慨说:“议会主权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这个国家没有宪法保障。”[27]
那么是否会像有的学者[28]指出的那样:议会主权有可能沦为议会专政[29]么?我们认为这是对英国宪制认识不全面而得出的结论。首先从实证角度,也许从戴雪的理论我们可以推出议会可以做一切事情,议会可以走极端。但是,议会是并没有走极端,从未有过极端的事例。[30]事实上,议会没有也不太可能在将来通过性别置换的法律。更重要的是,在《英宪精义》中戴雪指出,英国宪制特征除了有议会主权外,还法律主治和宪典。纵然其地位重要,我们也不能过于片面地得出议会专政的结论。“巴力门固然是一个至尊的立法者,他的意志所表示即成法律,但法律已经制定,这种意志旋即让审判员为之解释。而当解释之际,审判员的见解不但受到执政者的感情所感应,而且受常法原理所转移,于是,他们对于违异常法原理的法案所下诠释往往不能尽同巴力门的意旨。”[31]实际发生效力的是解释后的主权者意志,经过法官解释这一中介,任意和专断将因被过滤而不复存在。所以,从理论角度,议会主权在英国也不存在沦为议会专政的可能。认清这一点,理解英国的违宪审查将不再会有思维障碍。这一过滤不是别的,正是英国的违宪审查。
三、英国违宪审查的实施
通过前述议会主权不是议会专政的分析,其实我们已经能大体感触到了英国违宪审查实施的大体轮廓。法院绝对不会去公然挑战议会主权,议会的法律在法院那里始终都是有效的。法院也不会拒绝适用议会通过的法律。但这一切并不代表法院不可以宣布议会的法律违宪(unconstitutional)。当然这里的违宪是有特殊涵义的,戴雪在《“违宪”法律的义解》一文中指出:“当被用以形容英吉利巴力门的法案时,这种称谓要指明某一特殊法案(譬如,即以1869年所通过的爱尔兰寺院法案为例)显然违反英宪的精神,但该法案绝不能因之[32]解作破坏了法律,或解作无效。”[33]。其实这也就表明在英国宪制下的违宪审查是比较保守的、弱势的。事实上,这很自然,可以视为违宪审查与英国保守主义传统相融合、相适应的结果。适合的才是有效的。这也许正是英国违宪审查第一案的审查方式未能延续的症结所在。
(一)始端——“异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