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议会主权下的英国违宪审查
周辉
【摘要】本文通过对违宪审查概念的界定和对议会主权的客观介绍,驳斥了对英国违宪审查的种种误解和怀疑。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英国法院是如何以高度的智慧和技巧在尽量维护议会主权的前提下,通过把握宪政精神内涵发展出特有的间接审查方式的。并对欧洲一体化背景下,英国违宪审查的新发展作了介绍。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政精神;议会主权;欧洲法
【全文】
谈及违宪审查我们首先联想到的是美国的最高法院,是德国的
宪法法院,是法国的
宪法委员会;而在这个语境下作为
宪法母国[①]的英国却似乎被学人有意地忘记——也难怪张千帆教授在其《西方宪政体系》[②]中“遗漏”[③]了它。这其中最大的障碍似乎来自于违宪审查概念界定的混乱和对英国议会主权[④]原则的不真切认知。本文要力图指出的是,英国在议会主权下,尤其是在最近的欧盟框架下,仍是存在着违宪审查的——尽管其别具特色。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界定
关于什么是违宪审查学界是存在诸多争议的。有学者甚至质疑违宪审查这一用语的妥当性,而要以“宪政审查”取代之。[⑤]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基础就去论述英国的违宪审查显然是不严谨的。
首先,从审查对象上,本文以为违宪审查针对的主要是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是否合宪。在这一点上,有必要对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作一区分。[⑥]因为后者还涵盖了对行政行为是否合符合普通法律进行的审查。因此将违宪审查等同于司法审查[⑦]是不妥当的。所以本文也不打算从司法审查的路径阐述英国的违宪审查。
随之而来的另一个问题是:立法机关能否自我审查呢?
有学者从描述意义上,将至今各
宪法中确立的拥有违宪审查权或
宪法监督权的国家机构均视为违宪审查的主体,从而总结出所谓的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专门机构审查模式和立法机关审查模式。进而就把英国归类于这一模式,甚至将之作为此模式的代表。[⑧]而另有学者则明确将违宪审查界定为“法院或专门成立的审查机构基于
宪法对立法行为的审查”[⑨],从而排斥了立法审查这一模式。这是一种以违宪审查目的为中心的界定路径。违宪审查的目的就在于实现权力的控制,而这种控制如果是自我控制的话,其意义将大打折扣,权力控制的目的也将落空。从“不能做自己法官”的自然正义理念出发,立法机关能否公正地审查自己制定的法律是值得怀疑的。此种意义上的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只能产生异化的结果,因此,本文倾向于后面的界定。
需要强调的是,本文并非是在“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意义上认定英国违宪审查存在的——那种观点显然没有对英国的议会有真切的认知。并且本文也无意论证英国的违宪审查是议会自导自演的。事实上,在英国实施违宪审查的主体仍是法院,尽管对这里法院的理解也要具体到英国语境之中。就此可见本文第二部分的相关分析。
再有一点,违宪审查是否必须以成文
宪法为前提呢?我们认为,违宪审查不仅仅是指是否违反
宪法条文的审查,更应该是针对是违反宪政价值的审查。有悖于宪政价值的成文
宪法,即便称为
宪法又有多大实在的价值呢?在这里,我们应当思考施米特对
宪法所作的“绝对意义”和“相对意义”的区分[⑩]所隐含的巨大启示:“绝对意义”的
宪法是超越于
宪法文本(即施米特称为“相对意义”
宪法的“宪法律”)的——宪政精神[⑪]也是超越于成文
宪法的,它更应当成为违宪审查的依据。当然,我们在一般情况下,是推定成文
宪法是承载了宪政精神的文本的。而英国的宪政文化和宪政精神则是举世公认的。所以,将英国没有成文
宪法[⑫]作为否定英国存在违宪审查依据的观点将不攻自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