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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秦镇人民法庭的日常运作》

  三、一点异议
  文中多处提到了市场化给人民法庭所带来的巨大压力,“在市场和国家的双重压力下,人民法庭正在被形塑成一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政法机构”[15];“市场化可能会大大地削弱人民法庭的司法权威”[16]。不过,作者并未对其所指称的“市场化”作出明确的界定,我们只能猜测作者所力图表达的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塑造所造成的冲击,即:正是由于这种冲击给法院带来了经济压力,也让法院自觉到自己是一个市场主体部门而去追求自身的利益,进而去“开拓案源”[17],从而使得“法庭所应标秉的公平正义理念难免会受到侵蚀”[18]。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市场化的冲击效果,但如果把视野停滞于此的话,我们会发现一个巨大的问题:作为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美国,其司法体制下并未出现类似问题。可见,将造成上述值得忧虑现象的原因归结于市场化似乎并不妥当。那问题出在哪里了呢?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宪政体制:司法不独立,当然最直接的问题是财政体制——预算不独立。
  还有一个值得讨论的一点是,本文对“灵活应用司法程序”[19]并未予以批判,似乎采取了理解的态度。谈及小李子夫妇被临时叫来充任人民陪审员这一细节,作者说官方法律制度表达与死方式家的悖论恰是法庭日常运转“得以维续”的条件。[20]末了,又对这种灵活应用司法程序对于提高法官工作效率作了强调。当然,这种细节观察不能不说是值得称道的,我们也从中发现了中国社会中这种特有的现象,进而得到启发。但问题是,人民法庭作为司法机构,必须坚守其为司法机构的底线——正义,无论是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这种所谓“灵活”地适用司法程序事实上就是对程序正义的极大漠视。
  四、本文的其他遗憾
  正文第一部分和后两部分的衔接不是很好。夸张地说,也许这一部分的意义就止于孤立地理论争议背景的介绍,因为,我们很难看到这一部分和下面两部分的强有力的关联性,或者说,其理论表述和事实陈述在很大程度上是脱离的。
  在正文第三部分,作者花了很大的篇幅描述了秦镇法官的作息时间,似乎要力图说明法庭的工作时间可以减少农民的时间成本。不过其文字甚为模糊,并未将此论点表述清楚,不能不说是本文的一大遗憾。
  在最后结语部分,作者指出本文系一个“初步结论”,但其结论并不明确,相反倒是隐隐然的感觉;还判断这一结论对当代中国的乡村法治实践具有“普适性意义”,[21]这是否有显武断呢?另外,文末作出法庭“正日益成为一个自立、自足、自主的国家政权机构”[22]则显有夸张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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