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4页。
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37页。
参见湛中乐、李凤英著:《论高等学校之法律地位》,出自湛中乐主编:《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页。
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6页。
参见沈岿:《扩张之中的行政法适用空间及其界限问题——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引发的初步思考》,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408-409页。
这一点其实在1991年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1999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
一条中都可以找到根据。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
参见尹力:《试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202,第97-106页。
权利与权力并不是对立的。相反,在广义上,权利是包括权力在内的,不然,权力就不存在正当性问题了。只有有权利的权力才具有道德上的可遵守性。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其实,这里主张“任何组织和个人”是对法院没有意义的,法院既不是“组织”也不是“个人”。
不过到了刘燕文诉北大一案时,“遮羞布”就已经被撕下了。不少学者就站出来,高呼所谓的学术自由,抵制法院对学校教育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
参见洛克著,瞿菊农、叶启芳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35页。
参见沈岿:《公立高等学校如何走出法治真空——学校与学生关系的维度》,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89-90页。
参见奥托·迈耶著,刘飞译:《德国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08页及该页注③。
参见室井力主编,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41页。
参见伍劲松:《论特别权力关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四期,第28页。
参见杨解君:《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两大主题——兼答王锡锌、沈岿同志》,《中国法学》,199705。
参见“试述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之破除”,http://paupc.bokee.com/409253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