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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反革命”——回望田永诉北科大案

反对“反革命”——回望田永诉北科大案


周辉


【摘要】本文从眼下法院在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反革命”性的倒退出发,回顾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一案的里程碑意义。在该案的基础上,对高等学校在“学校vs.学生”这一对立的语境下的行政法律地位进行了探讨,论证其作为行政主体的可能性;对办学自主权、内部行政行为及其背后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作了批判分析,指出其作为抵制司法审查的理由并不成立。通过实际的理论分析来捍卫田永诉北科大一案的“革命果实”,反对“反革命”的倒退。
【关键词】行政主体;办学自主权;内部行政行为;特别权力关系
【全文】
  一、引论
  我们激动而又那么平静地步入了二十一世纪,中国行政法学也早已沐浴了新世纪的阳光,可回望发生于上个世纪末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却仍感觉光芒刺眼。
  曾几何时,本案作为中国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引发了学界多少学人的关注和探讨。某种意义上,它取得了行政法学上的许多“革命成果”:它突破了行政法主体理论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限制,将司法审查的阳光洒进了冰冷[1]的中国大学里,为高校的管理者敲响了法治的警钟;它在相当程度上激发了广大学子维护自身权益的勇气,随后的刘燕文之所以把北京大学诉上法庭不能不说受到了它的激励;它挣开了形式法治的束缚,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运用到了判决的分析之中,为中国行政法学贡献了一个活生生的实质法治案例。当然,此时,我们也不能不感慨法官及其背后的整个法院曾在本案中所体现的理论创新精神——尽管有学者指责法院的能动主义对民主的僭越,但正是这一“僭越”实现了法治的进步;在法治与分权之间我将义无反顾地选择法治。
  时至今日,热情已退,法院也从当初的明确受理的态度上开始倒退,变得很模糊——放眼全国,不少法院再次上演了“复辟”的闹剧,一例例学生诉学校的案子不断地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被驳回。如2004年8月19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王某诉广西医科大学要求撤销退学处分的决定一案,作出驳回原告王某起诉的裁定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王某对被告广西医科大学作出的退学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原告王某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应向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又如: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98级女学生严某由于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这位女大学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北京朝阳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因对北京某大学做出勒令其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应向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两个案件的理由如出一辙![2]
  难不成一场“反革命”俨然兴起?[3]有法院人士呼吁:最高司法机关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未采取积极、及时的行动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将现有的经验和形成共识的理论成果确定下来,以解决制度创新,“通过判决发展法律”的合法性难题。否则,发端于基层法院的这种行政审判制度创新之举极有可能难成正果,甚至夭折。[4]这样去回望当日田永诉北科大一案所承载的理论价值就更有意义了。基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将截取本案对行政法主体理论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这两个重要突破,在对此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去找回批判的武器进行武器的批判,以期至少能突破行政诉讼的门槛限制、遏制这场“反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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