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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研究需要法理学进路

犯罪学研究需要法理学进路


卜安淳


【关键词】犯罪学;法理学;刑法学;社会学;人类学
【全文】
  犯罪学研究向来有多种进路。早期的龙勃罗梭,从人类学的进路研究犯罪问题,探究人为什么犯罪。他的《犯罪人论》正是用人类学方法探究人为什么会犯罪的理论成果。这种研究进路至今仍有影响作用。如,现代有学者认为,应该尝试用遗传工程方法改变人的基因的自私性,从而排除人从动物那里继承下来的会促成人类个体因自私而犯罪的基因,造就不可能犯罪的新人类。这类人类学进路的犯罪研究的最大成就是将犯罪研究科学化,使犯罪学近似于自然科学。但这一研究进路比较忽略犯罪的社会属性,不论是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还是现代一些学者的人类基因改造设想,都忽略了社会(不是自然)是人类之所以存在犯罪现象和人之所以可能犯罪的真正原因。
  正是为了纠正犯罪人类学研究的误失,犯罪学家尝试犯罪研究的社会学进路,从犯罪者和被害者所在的社会寻找人之所以犯罪的原因。社会学的犯罪研究进路把视线导向的复杂的社会现实,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等都被认为包含着各种可能促使犯罪产生的因素。在犯罪研究的社会学进路之中,心理学、教育学、文化学甚至经济学、政治学等等的研究方法参与其中,各各取得积极的研究成效。但很令人深思和不解的是,在中国的学界,法学的研究进路却向来受到犯罪界的排拒。虽然共和国时代较早从事犯罪问题研究的中国学者大都是法学学者(主要是刑法学的学者),但共和国的犯罪学稍显成熟之时,法学内外的学者几乎都在强调犯罪学与法学的区别,而不是犯罪研究应有法学的进路。
  探明这一学术现象的原因有些难度,这里试着做点分析。法学学者(主要是刑法学学者)之所以重视犯罪学,重要的一个方面,是需要犯罪学研究是为刑法学研究提供辅助(陈兴良有过此类说法)。这就是说,刑法学研究需要一点犯罪学的进路。这主要是因为刑法学研究长期来过于局限于解释学的进路。因犯罪学研究有人类学、社会学等等的多路径,对于刑法学跳出解释学狭隘视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所以,即便是研究刑法学的学者也不愿以法学进路研究犯罪。非法学领域的犯罪学研究者就更不愿钻入刑法解释学的狭窄套路。但这样的学术现象实际上出于因法学方法论缺陷而导致的对于法学研究的学术误识。真正的法学研究(包括刑法学)不应该局限于法律解释学。法学研究向来是多进路的,也必须是多进路的。刑法学研究可以借鉴犯罪学的方法,但如果刑法学研究仅仅借助于犯罪学而忽略社会科学领域的多种进路和方法,中国的刑法学研究也是难以真正兴盛的。事实上,近年来中国法学界因法理学研究的多向展开,法学研究(包括刑法学研究)已在走出解释学的藩篱。在这样的学术背景下,我们已有摆正法学与犯罪学相互关系的基础和条件。一方面,法学研究可以从犯罪学进路得到辅助,另一方面,犯罪学研究也应当借鉴法学的研究以规范和丰富自己的研究内容。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犯罪学研究需要法理学的进路。
  犯罪学需要法理学的研究进路,其中一方面是因为当下的犯罪学研究所依赖的社会学方法存在缺陷,而法理学研究对于社会学方法论的把握和借鉴已经呈现出开放和全面包容的态势。当然,犯罪学研究需要法理学进路的更重要的原因,是犯罪问题本质上是法学问题。因此,贝卡利亚的研究路径是犯罪学研究最正宗的路径。犯罪和刑罚是同一社会问题的两个方面。这决定了犯罪学和法学(刑法学)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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