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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契约理论与制度走向的对话

关于行政契约理论与制度走向的对话


于安;余凌云


【全文】
  大家知道行政契约是一种新的管理手段,行政契约的理论和实践受到一些挑战,我们正在进行行政改革和政府转型,那么行政契约和政府管理模式的改革之间是什么关系?
  余凌云: 对行政契约的研究必须放到公共行政改革的大背景之中。特别是从西方国家情况看,之所以行政契约受到政府这么高的重视,是因为其在当前的公共行政改革之中有特别的作用,能给政府带来一些好处。比如在英国,政府合同和契约规制的应用就非常广泛,提出“契约革命”、“契约文化”(contract culture)。政府在职能转变过程中,把许多公共事务通过转包(contracting-out)包出去,能够大幅度提高政府效率,提高政府服务品质。
  在我国,行政契约的规制问题应该受到更多关注,这在政府改革中是必然的。比如,前不久公安部科技局召开了“贯彻《行政许可法》座谈会”,装财局就提出,原来警服是通过审批来进行的,这是为了保证质量(比如,交通警察服装的反光度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要求,以保证交警夜间执勤的安全),要求厂家要有一定的资质,但实践中又不太好把握,就交给省公安厅来推荐厂家,把住质量关,装财局只做形式上的审批。其实,在这里,审批的规制成效不高,流于形式,完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来处理。所以,很多公共服务事务,完全可以推向社会,或者采取公私合作(民营化)的方式,服务质量与品质完全可以更好,效率与效益能够得到很大的提高。
  又比如,在“科技创安”和城市报警监控模式建设中,针对现在街头犯罪和入室犯罪比较多,为了加强安全防范,在小区、治安复杂场所、重点要害部门安装报警系统,一旦有犯罪侵入,就能够立刻感知,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公安机关,警察立即出警、处警,进而能够有效预防、制止和精确打击违法犯罪,降低可防性案件发生率,提高公安机关应急处置能力。但是,技防设施和产品更新很快,需要日常维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杭州为例,杭州政府在技防设施上的投入力度是最大的,以对街面、重点要害部位的监控为主,一期投入5700万,目前正酝酿二期,估计将上亿。但是,如果单靠政府来组织实施,成本极高,政府会不断出现编制不够、资金不够等问题。实际上这完全可以社会化、民营化,可以委托给社会上的安防报警服务公司,由它们来运营。 110报警中心以后有没有可能也承包出去?我以为还是有可能的。
  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架构整合过程中,需要把一些公共服务的职能社会化、民营化,行政契约在这个社会化过程中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政府通过契约规制能够有节制地、恰到好处地把握住公共服务的品质,消费者、相对人的权益不至于在运营方式变革与转型中受到意外的、不必要的侵害或损失。这是行政契约为什么受行政机关越来越多的关注与重视的主要原因。
  从更深的层次讲,从现代意义上去理解行政契约现象,可以认为这是援引市场经济的理念重塑公共服务模式、推进政府观念革新的一种载体与结果,契约规制的本身就见证了政府转型与理念手段更新的过程,或者说是反映这个伟大转变的一个重要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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