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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之保护

  但是,问题绝对没有这么简单。行政法的任务本来就是要同时推进与实现一系列价值,其中甚至是很多可能会彼此发生冲突的价值,并且追求双嬴的效果。比如,合法预期与禁止束缚裁量权就是一对相互矛盾、但又需要同时保护的关系。那么,为什么要保护合法预期呢?对此问题的解答,能够为合法预期概念得以最终成立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这方面的理论根据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信赖保护
  信赖保护观念无论在公法还是私法上都极其重要,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要想有效地进行经济交易、安排生活,就必须对行政机关要有起码的信赖感,行政机关也应该给他们这样的信赖感。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对相对人发布政策或作出意思表示,并且使后者对此产生了信赖,就显然有义务兑现上述承诺,不能因为辜负这个信赖而使相对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理论家们之所以要在司法保护的意义上造出合法预期概念,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减轻由此带来的不公平,要求行政机关是值得信赖的。所以,英国和德国行政法中都存在着信赖保护观念,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尽管适用的范围和内涵不完全一样,但都是为了限制行政机关任意撤销、撤回、废止其已经生效、并且已经公之于众的承诺、决定或政策。
  但这绝对不是说行政机关不可以改变自己的承诺或政策,而是说,除非有充分的公共利益理由,行政机关一般应继续执行原先的承诺或政策。
  2.法治
  引用法治来论证合法预期保护的必要性,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一是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另一个是平等对待。首先,法治要求政府权力必须以一种可知的、可预测的方式行使。只有这样,才能给相对人行为提供规范和指导,相对人也才有可能对自己将来的行为进行筹划、安排和控制,整个社会才能有条不紊地维系在良好的秩序当中。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原则上要遵守自己发布的政策、信守自己的诺言。换句话说,就是由于预期是个人生活自治和安排的核心,因而需要得到法律的妥善保护。
  这一点在行政裁量问题上尤其显得重要。由于自由裁量的授权条款在语言上是不确定的,还有那些相对人通常不清楚的、非正式的操作规则以及其他限制因素影响着裁量权的实际行使,所以相对人很难预知裁量权将会怎样行使。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使得上述法治的理念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增加行政裁量行使的可预测性,要求行政机关遵守诺言、执行已告知相对人的政策,保护相对人的合法预期,就显得更加必要,而且意义重大了。
  其次,就是从形式平等、平等对待的角度上讲,也有着上述必要。政策观念本身能够在行政裁量领域保护平等对待原则,政策存在的本身就是一个强有力的平衡砝码,保证行政机关不滥用裁量权,不对相同的案件采取不正当的歧视。所以,我们要求行政机关原则上要受到自己颁布的政策的约束
  3.良好行政(good administration)
  正如佛拉瑟法官(Lord Fraser)指出的,基于良好行政的考虑,行政机关也要尊重其行为所产生的合法预期。 为什么呢
  第一,如果行政机关随便地出尔反尔,那么就不值得信赖,其代价就是会增加行政的成本。但是,如果合法预期得到了很好的保护,那么就能够“取信于民”,增加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和信心,反过来,又会促进相对人积极参与行政、协助行政、服从行政,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
  第二,承认合法预期,会促使行政机关更加谨慎从事,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如果相对人能够不断得到高质量、可信赖的信息,那么也将有助于其接受和遵守行政政策。因为人们之所以抵触某些行政政策或措施,实际上与行政机关不能向公众提供这方面的充分信息、进而取得公众的理解有一定关系。
  第三,保护合法预期要求行政政策不能朝令夕改,即便是在必须改变的时候,也要周全地、妥善地考虑和对待相对人已经产生的预期,要履行正当的程序,如事先通知相对人,听证或者采取过渡性措施。这样可以让相对人逐渐熟悉和适应新的政策,取得他们的合作与遵守。
  第四,最为关键的是,从下面的论述中我们也会进一步看到,保护合法预期并不会实质性妨碍我们获得良好的行政,不会实质性地约束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因此,从根本上讲不会影响到行政效率,相反,会因为上述的种种情形促进行政效率。
  4.经济效率
  从经济的角度看,正如韦伯(M. Weber)指出的,法的稳定性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理性交易的前提。经济行为只有在行为人可以依赖什么东西的时候才能得以实施。而在这个变幻不拘的世界之中,法律是人们应该能够、而且是最大程度上能够依赖的东西。假如法律能够保护合法预期,那么将会对交易的成本与效益产生有益的影响。这是因为经济人能够安全地依赖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并且知道由此产生的预期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就能够降低收集信息的成本,更加有效地分配资源
  对合法预期的保护实质上是为了保护对行政的信赖,所以,合法预期只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行为而产生,而不能是相对人自己主观的臆想、猜测或希望。上述对合法预期狭义上的界定,意味着只有也只可能在以下三种行政机关的行为当中才会出现合法预期问题:其一,行政机关曾通过公布有关通知、通告、办事规则(程)等,或者作出过承诺,向某(类)人明确表示过将执行某项政策,但是,后来却没有按照这么办。比如,公安机关曾在某办事规则中向社会承诺,对于个人购车,将在三日内办完上照手续,但实际上没能做到。其二,行政机关曾在个别指导、答复询问中向某(类)人提供过意见,或者做出过保证,但是后来,行政机关却没有按照其所提供的意见或保证办理。比如,行政机关曾向投资者明确保证,将积极鼓励在新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高新技术产业,政府将给予税收、能源、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或优惠。某企业投资建厂后,政府却没有完全兑现上述许诺。其三,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在处理某类问题或案件时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实践,但到了处理某(类)人的案件时,却没有按照这样的惯例办。
  那么,司法上凭什么来断定预期是合法成立的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司法保护的范围。一般来讲,要想产生合法预期,并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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