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专门从宏观层面对部门行政法进行总体研究的著述主要有两部:一个是张正钊、李元起主编的《部门行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另一个是杨解君、孟红主编的《特别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两本书对部门行政法如何划分在认识上和方法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参见,孟鸿志对以行政法典为划分标准的批判。孟鸿志:《论部门行政法的规范和调整对象》,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在我看来,按照行政权的运行流程或者行政法教科书各个组成部分梳理出来的诸如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
公务员法、
行政监察法、
行政复议法等等,不能算是部门行政法。行政法专题的研究不等于部门行政法,行政法教学课程的设置也不能成为部门行政法的划分依据。
辛格(Mahendra P. Singh)指出:“特别行政法已多少法典化了,而且是由那些与每个个别的行为相联的法律来调整。从某种程度上说,如果这些法律没有特别的、相反的规定,那么普通行政法也同样能够适用于这些行为。” Cf. Mahendra P.Singh, German Administrative Law: in Common Law Perspective,Springer-Verlag Berlin Heidelberg, 1985, p.2.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页。
宋华琳、邵蓉:《部门行政法研究初探》,载《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我国台湾学者陈敏也认为:“通常各种特别行政法之领域,皆有为数颇多之成文法典作周密之规范。在法学讨论上,亦成为独立之学科。”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28页。但是,在我看来,后一种表述似乎过于粗糙,到底是指微观层面的,还是指一个部门行政法?似乎不很清晰。
于其中各章节的详细内容,可以参见余凌云、靳秀凤、李明甫、李彤主编:《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业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72页。
德】Heinrich Scholler:《西德警察与秩序法原理》,李震山译,登文书局1986年版,第125页以下
邱华君:《警察法》,千华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8页。
这也是现在很多警察法著述容易犯的通病,也自然成为学者否定警察法为一门学科的诟病之所在。
Scholler/schloer:《德国警察与秩序法原理》,李震山译,C.F. Muller、登文书局1995年版,第21页。
比如,李健和主编的《新编治安行政管理学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中专门设立第七章“治安行政法”。
我只是在Scholler/schloer合著的《德国警察与秩序法原理》中发现这方面的著作名,但是是德文的,没有翻译过来,也无法接触到著作的具体内容。参见Scholler/schloer:《德国警察与秩序法原理》,李震山译,C. F.Muller、登文书局1995年版,第10-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