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寄希望于特定领域的警察法问题的研究上,能够实现向多学科融合的真正意义上的警察法学过渡与飞跃。这是充满青春力量、生机勃勃的一跃,但同时也是充满艰辛、步履蹒跚的行进。我们怎么去处理内容纷繁、姿态万千的具体领域规范呢?应该用什么样的条理与线索来梳理这些庞杂的内容和问题呢?在研究中怎么去有机地融合而不使人们感到拼凑或生硬?一谈到具体的微观问题,就会让我们再一次感到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就好像“还是开春后河面上的薄水”(刘震云语)。
六、简短的结语
可以预计,在未来的若干年中,部门行政法势必会成为强烈吸引行政法学者的新的理论增长点。然而,其与部门行政管理之间的内在亲和性,以及后者的高度技术性与专业性,还有迄今为止仍然存在的资讯不够透明,又很可能会使得行政法学者多少有些“望而却步”。
我的上述研究不是想为那些与某些部委有着天然联系、因而似乎有着得天独厚的研究条件的学者谋求“独占”或者“自治领地”,而是意在提醒我们更加关注部门行政法研究中的特殊环境、因素与个性,是为了更好地打破“垄断”、跨越“沟壑”而吹响的进军号角。我们可以满怀希望地说,经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肯定会“迎来又一个春天”。
【注释】
张正钊、李元起主编:《部门行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张正钊、李元起主编:《部门行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4页。
一个例子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对事故认定的立法变革是否妥当,能否就此摆脱法院的司法审查,是很值得怀疑的。其中的问题及其批判,参见余凌云:《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评论与落实》,载《道路交通管理》2004年第6期。
可以说,德国的公法(public law)发展滥殇于警察法(policelaw)的研究。从十七世纪开始,德国出版了许多关于警察法的书籍,警察法的研究就代表了当时的公法学研究,警察法与公法成为同义词。只是在后来的警察权的进一步分解、行政学的兴起以及行政法学的逐步形成过程中,才出现了行政学与行政法学之间的学科划分,以及行政法学中的总论与分论之说。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页以下。
比如,在一些很权威的行政法教科书中,像Administrative Law (by H. W. R. Wade & C. F. Forsyth,Clarendon Press, 1994)、Administrative Law (by P. P. Craig, Sweet & Maxwell, 2003)、An Introduction toAdministrative Law (by Peter Cane,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96)、AdministrativeLaw: Legal Challenges to Official Action(by Carl Emery, London. Sweet &Maxwell, 1999),都没有出现类似的概念。韦德和福赛在《行政法》第二部分“行政机关与职能”(authorities and functions)中设一章谈了警察问题,但也是从组织机构意义上的介绍。Cf. H. W. R. Wade & C.F. Forsyth, op. Cit., pp.148-160;斯特劳斯在《美国行政法导论》中是在行政法的范围上介绍了部门法律问题,包括经济规制(economicregulation)、健康与安全规制(health and safety regulation)、土地(lands)、移民、驱逐(immigration, deportation)、税收(taxes and excises)等。Cf. Peter L. Strauss, AnIntroduction to Administrative Justice in the United States, CarolinaAcademic Press, 1989, pp.10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