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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行政法的发展与建构——以警察(行政)法学为个案的分析

  只是到了近些年来,对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兴趣才又被重新拾起。这种再次勃兴或许与我们对行政法总论的研究已经取得较为宏观、全面的成果有着密切的关系。行政法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必然要触及到部门行政法领域,惟有如此,行政法才有可能在更广阔的行政领域、在更深的层面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且,随着学术的积累和行政法总体板块逐一被学者较为深入地研究之后,学术拓荒者也必然会把研究的触角进一步延伸到尚未开发的、充满学术诱惑的特定行政领域。可以预计,部门行政法的研究肯定会成为今后行政法理论研究关注的热点和新的理论增长点。
  尽管现在已经有不少的学者都认识到这一点,“破冰之旅”也已启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尤其是隶属于特定行政领域的教学科研单位(或者管理部门)的学者(或者学者型领导)也变得异常活跃,但是,不无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见到过一本比较成熟的部门行政法的研究著述,以警察(行政)法学教科书为例,我们还没有出现一本为方方面面所公认和接受的成熟样本。面对如此现状,我们不得不去思考为什么会这样?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成熟的部门行政法著述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标准和条件?
  另一方面,部门领域的行政实践却没有因为理论的滞后而驻足不前,相反,却是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高速度向前推进着,实践部门为解决具体问题而推出的各种改革举措,可以说是层出不穷、姿态万千,部门行政法的立法活动也极其频繁,且成果丰硕。当然,缺少与理论相得益彰的实践,其中也必然会存在不少的问题。 这种理论现状与实践预期的极度反差(落差),更加加剧了理论研究快速跟进的迫切性。
  为了使本文的研究不会过于宽泛、抽象,让人感到不着边际,我将以警察(行政)法为研究的个案,尽管由此得出的研究结论或许会冒“过度概化”(overgeneralization)的危险,但是,我还是希望通过它建立起来一个部门行政法研究的基本范式,用来作为观察和理解特定行政领域法律问题的指导性模型和思考进路;并且我还相信,这对其他部门行政法的发展与建构也肯定会有启迪意义。首先,我将分析普通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之间应当是怎样的关系,通过以警察法学(police law)为实例分析,挑战当前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形成的一种通说,也就是部门行政法是对普通行政法的细致化、具体化,是总论与分论的关系。然后,我会思考部门行政法为何不发达?到底在研究上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和困难,极具鲜明个性的部门行政法应当具有什么样的品质?同样,为了解释清楚这些问题,我也会更多地借助对警察法学的分析进路与方法来尽力展现我的观点。
  二、普通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部门行政法也称行政法各论、分论(则)或者特别行政法(particular administrativelaw),这个概念似乎只存在于大陆法国家的行政法之中,这很可能跟德国的公法发展历程有着密切关系,(日本和我国的行政法都受到德国法的强烈影响)。 普通法国家的行政法由于是以实用主义为基点,完全建立在法院的判例基础之上,用法院判例确定的规则(比如正当程序要求)来调整各个行政领域的具体法律问题,所以在行政法的教科书中一般没有类似大陆法的部门行政法概念, 但有集中研究某个特定行政领域法律问题的著作,比如环保法、警察法。
  学者们对部门行政法的认识角度会有不同,所以在怎么划分部门行政法问题上也会存在差异。 但这并不影响部门行政法本身的成立以及研究价值,反而说明了多层面、多视角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或许从这个意义上讲,给部门行政法下一个普适的定义是没有多少意义的。因为每个学者关注的行政领域以及对这些领域的划定很可能是不同的。可是,至少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部门行政法与行政法之间是种属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而且,还要注意,部门行政法是以部门行政管理为依托的,而不是行政权流程中的一个或几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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