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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讲座一——人民主权的观念结构

  要想让公意只做好事,不干坏事,还需要给公意规定意志的对象。公意要经过大家,要大家参与形成嘛。那么,我想我的好事,你想你的好事,这样就形成公意了吗?不是的。所以必须给一个规定,公意指向的目标只能是公共利益,公意所思考的内容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公意的规定性。大家的参与解决了形式普遍性,公共利益才解决了内容问题,在公共利益的普遍性中公意发现了自己最实质的普遍性。公意的概念是形而上学的拟制,而由于公共利益是客观的,所以公意也具有真实性。这就是第三个公式:公意=公共利益。这个等式是阿尔都塞提炼的,他还有一个公式:个人意志=个人利益。他认为,卢梭论证难题在于如何从公共利益的普遍性中证明公意的普遍性。黑格尔也认为卢梭没有真正完成公意的论证,不能使公意成为一种确定的意志,还停留在个人意志的任意性层面。这个哲学问题这里点到为止,我们还是来看看法律人更内行的问题和观点吧。
  在上述三个公式的基础上,卢梭界定了法律的本质。什么是法律啊?我们为什么服从法律?法律是公意的形式表现,是全体人对全体人的规定。全体人是主语,也是对象,主语解决立法权的形式普遍性,对象的普遍性表面上解决的是形式问题:所有人平等地服从法律。实际上还有一层内涵,就是利益的普遍性或者立法内容的普遍性,因为立法必须考虑全体人的公共利益,而不是考虑个别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使公共利益被赋予了公共权威。有人不服从法律怎么办?那就强迫他服从!强迫不违背自由吗?卢梭说,不,强制服从法律就是强迫自由。这就是著名的(有些人可能会说臭名昭著的)强迫自由的悖论。很多人批评卢梭“这也叫自由?”所有的国家都强迫,都有强制力,都要把犯人抓起来。但是卢梭让人误解的是,他称强迫其自由,这也可以用被动语式,叫被迫自由。卢梭,你抓人就抓人呗,你还叫被迫自由,你讲得动听,真是温柔的残酷。但是他是讲得通的。法律是全体人对全体人的普遍性的规定,是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公共利益是公我的利益,这个“公我”有你的利益,你现在背离了你自己的公我,就是背离了自由。从你的灵魂里生出的道德的公我,你跟它背离,我现在把你抓起来是让你动物的躯壳和高尚的道德的我两个复归一体,让你明白,自由不等于不受限制。从外在的形式来说,强迫确实是对自由的限制或剥夺,至少不能叫自由,所以卢梭这个“自由”概念是道德自由。他讲“自以为是一切人的主人的人,其实比奴隶更奴隶”。君主是天下人的主人啊,为什么他还是奴隶,而且比别人更奴隶呢?这只能在道德自由的意义上才能被理解。因为君主的自由是建立在奴役的基础之上的,这个“自由”就违背了自由的本质,君主虽然形式上比别人更自由,但在精神上,在道德层面,它其实是一个最大的奴隶。
  法律人都知道这样一个表述:“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事”。这句话其实没有被许多的法律人所理解,他们不过是觉得这句话好听而已,顶多他们理解了法律的约束力,从反面知道违背法律将会不自由。真正要从正面理解,还是要回到卢梭的被迫自由的命题上去,回到公意的合道德性,即公共利益上去。否则我们解释不通法律和自由的等同。比如说,投票通过法律的时候,我就反对该议案成为法律,现在我不服从,我认为我没有违背自己的意志自由,你强迫我服从它,还能说给我自由吗?如果我赞成通过法律,后来违背,你说给我自由,这还好办,那我本来就反对它,你怎么解释?卢梭说,这个问题问错了!让你来投票,不是让你带着私我来投票的,你认为制定法律仅仅是因为你家里那点儿利益要得到保护?不是那个意思。让你来投票是让你对公共利益进行表决的,这个议案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请你做个判断。你投了反对票,又站在少数派方面,只能说明你对公共利益判断错了,所以最后你还要服从这个法律。这是很有意思的解释。
  以上就是人民主权三位一体的观念结构。至此,卢梭完成了人民主权的形而上的论证。换一种说法,他完成了从“人”到“公民”的论证。严格地说,政治社会中的人是自然的人、公民、臣民的三位一体,其中“公民——臣民”是人的政治身份的辩证的结构,这个结构的存在以人民主权为前提。政治体的基本的角色或行动者是谁?是人,应该是人。但这个“人”已经政治化了,只有在人民的集体概念中才具有政治意义。人民是一个集体名词,有主动状态和被动状态,在主动状态下,人民是主权者的成员,称为公民;当人民被要求服从法律的时候,人民就是臣民。臣民这个词不太好听,但在英文里面它没有什么特别难听的,它就是一个服从的概念(subject)。我们通常讲政治结构就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对立关系,但这个结构本身有很大的问题。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就是一个是主词,一个是宾词。但统治关系本身必须有一个主语一个宾语,统治关系的逻辑结构必然是“某某统治某某”,只能是这样一套结构。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之所以优越是因为他把主词和宾词同一化。在人的实际构成上还是同一批人,没有一个外来者,但是达到了一个辨证统一。落实到每个个体身上,就必须具备一种辩证和谐的心理:第一,作为主权者成员的意识。我必须是参与者,参与是我的权利,我的荣誉,也是我的义务,我必须参与。第二,我必须服从法律,服从是我作为臣民的义务。我服从的是我自己,我并不是服从一个他者。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共和国,大家习惯说人民当家作主,大家扪心自问一下,在我们的道德情操中,我们在多大程度上把自己看成是主权者的成员,多大程度上看成是自由地服从法律。我们的心理状态健康吗?问个体的心态是否健康其实也就是问整个政治体是否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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