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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讲座一——人民主权的观念结构

  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一起无非说明了社会产生的必然性和对社会制度的理性选择。这和亚里斯多德的“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的论断比较起来,并不是要否定社会,而意在肯定社会的可建构性,发现建构社会的理性规则。
  那么卢梭的契约里规定了什么?为什么能结出“人民主权”的果子呢?卢梭说:“我们所有的人把我们所有的东西连同自己的生命全部出让给主权者,服从这个集体的最高指挥。”这就是契约的内容。概括起来就是两条:一,彻底出让或者全部出让;二,最高指挥权或叫主权。这里就出现了很多问题:一是为什么要出让,为什么要彻底出让?像洛克讲的,我出让一部分,不可以吗?要做一个共同事业,比如我们共同建一个公司,每人出10万块,那每人出10万块不就完了吗?对不对?你非要搞个倾家荡产吗?卢梭会怎么回答?他会说,不对!这是国家,不是个公司。(当然他没有这样说啦)。政治社会必须全部出让。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组织者的最高指挥权。主权——绝对的不受限制。这东西太恐怖啦,怎么冒出一个不受限制的东西来了?霍布斯那个主权者也不受限制,只有洛克那个主权者受限制,因为你是有限出让的。卢梭和霍布斯在这一点上是相似的,主权者都是绝对的不受限制,但他们的理由是不一样的。为什么不一样呢?这就需要解释为什么是彻底出让。你不说是自由吗?你的前提不是个体的自由吗?出让本身不就违背自由了吗?连我自己的自由也出让吗?卢梭说:对。你的自然的自由要出让,且全部出让。听起来很恐怖,所以有人说他是全权主义的老祖宗。全部出让,这后来又被社会主义加以实践。社会主义的全权主义实施以后,人们都想到卢梭这句话:全部出让,服从主权者的最高指挥。连家里的田地都归公,连那个锅碗瓢盆都出让啊!于是,人们对卢梭形成这样一种印象,就觉得他是反自由者。其实不是。如何理解全部出让和自由的辩证关系呢?很简单,如果是部分出让,在没有出让的那部分,人和人还处于自然状态,我打不赢你,你就会把我掐死。这就没有进入政治状态,结盟者还一半是人,一半是兽啊!卢梭现在需要的是社会中的人,你怎么能一半是野兽一半是人呢?这么说似乎说服了我们,然则怎么理解出让呢?出让给谁呢?在卢梭这里,没什么好争的,大家是平等出让的;在霍布斯那里,出让是恐怖的,因为那是出让给第三者,那我完蛋了,你说什么就是什么。卢梭说平等出让,出让给谁?——给集体。这样,谁也没有吃掉对方,你还是你,你的自然的自由换回了社会的自由,你占有的东西还是你的,变成了财产权。一切只是改换了性质,在总量上并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有保障了。这是划算的。
  上面我们讲了卢梭要解决的问题,以及他解决问题的理论方式。接下来回到今天要讲的重点,这就是三位一体的人民主权的观念结构。我把它概括为三个公式:人民=主权者;主权=公意;公意=公共利益。下面我们分三步来解释。
  第一步,人民=主权者。卢梭的出让没有那么恐怖,没有出让给第三者,而是出让给彼此,也就是人民自己。那这里你要问,人民是谁啊?人民有两种意义,一种是虚拟的集体人格。大家学法律的比较容易理解,法律里有很多形而上的拟制,集体人格就是一个拟制。我们几个人成立一个公司,公司要有一个虚拟人格。我们大家成立一个共同体也要有一个人格,对不对?学法律的人理解国家的人格相对容易一点,法律上考虑到权利和义务的承担的时候,必须有一个人格。我们所有结盟的人也有一个集体人格叫人民,我们讲人民主权时,人民就是这样一个抽象虚拟的人格。我不知道你们注意到没有,香港基本法有这样一句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实现了全中国人民长期以来的愿望。”这个全中国人民是个整体的概念,包括了当时香港的中国人。这个非常重要,这就把香港人的自决权否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已经代表了全中国人民,他是主权代表啊,你们是包括在全中国人民这个概念里面的。全中国人民在这里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人民的第二个含义是个体之和,是描述性概念。比方说,我们在选举中讲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区别,50%以上的就是多数人,这是过程化和数量化的言说,是从个体之和来讲的。那整体化的东西是什么呢?接着上面的话说,50%以上投票赞成的东西就是代表了集体的决定,后面的集体就是个抽象的东西。卢梭的主权者是一个抽象的人格,但这个抽象的人格又是由和在座的诸位一样的个体来构成的。具体意义的人民是可以感知的,难的是抽象的整体的人民,这个东西非常重要。当我们设想从契约到国家的时候,这里面有一个大问题。如果必须以契约成立国家的话,有人就说了,那国家是做胡椒面生意的,想干就干,不想干就不干?国家是建立在个人的任意意志上的吗?你今天愿意进来,明天不想进来了,行吗?今天的讲座,你不想听可以拍屁股走人,这是非常自由的。国家如何克服这种任意性和不稳定性呢?首先就需要一个整体性的概念,也就是在形而上的基础上面设定一个既是人民自身又是超越个体的人民的概念。所以卢梭有句话叫“社会秩序是神圣的权利”。为什么神圣?如果没有神圣性,我们不想干了,国家就散了。我今天想睡觉,我不参加国家行不行?用这样的方式没有办法设想一个国家,所以国家必须设立一个抽象的人格。这人格怎么形成的?需要每一个个体的道德转换,每个人在进入社会的那一刻发生的脱胎换骨的变化。这里面有些像宗教的神秘体验,似乎刹那间从个体的人格里面突然生出一个集体道德的灵魂,于是我有两个“自我”,一个为私利着想的“我”,一为集体着想的“我”,或“公我”。两个自我的意识其实一点也不神秘,在家庭里面,你会为家庭着想;在班级里面可能会有人为班级着想,有些人在校可能没有太多集体意识,但毕业之后还会想到自己是政法大学的学生;你也可能逃避义务,但逃避也说明有一个集体的意识,不过是一个负值的集体意识而已。人民,在形而上的意义上,就是所有结盟的人灵魂里里升华出来的公我,只有这个东西才配得上主权者的称谓,我们才非但不怕它,而且求之不得。50%不一定具有效力,51%一般具有决定性效力,它的效力从从哪里来?从道德的公我里面来。没有这个公我,51%就是多数人暴政了。卢梭在书里讲了一个东西,说大家在缔结契约的时候,也是和自己缔约。阿尔都塞质疑卢梭,怎么能让自己和自己缔约呢?大家学过合同法的,知道法律上自己和自己缔约是违背合同的概念的嘛!你说我和集体缔约,不是和自己缔约。但大家在结成集体之前,这个集体是不存在的,用一个不存在的东西作为缔约的一方来和大家交易,这讲得通吗?阿尔都塞发现,卢梭玩了一个逻辑诡计,根本讲不通。阿尔都塞错了。卢梭说的自己和自己缔约,不是形式意义上的缔约,形式上社会契约是所有的人彼此之间相互缔约。那么卢梭指的是什么呢?我刚才讲了缔约行为发生有道德作用,人们发生了道德转化,生出了一个道德的我。我的公我和私我发生对话,公我说:“从此以后,你要服从国家。” 私我说:“好,你去吧,但你要好好照顾我。” 卢梭此处说的“缔约”是公我和私我本身的相互承诺。他必须有这样的道德转化,否则,任何集体生活都不可能,更不用说国家了。集体生活必须有集体本身的道理,有一种每个人对集体本身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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