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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讲座一——人民主权的观念结构

  现在回到卢梭的问题上来。在个人自由的基础上,怎么可能有一个绝对的主权,在这个绝对主权的前提下面怎么可能有个人自由?他的答案是人民主权。这就是为什么要人民主权。为什么其他思想家的学说解决不了他的问题,而非得要重新搞一套人民主权理论呢?霍布斯解决不了,洛克也解决不了。霍布斯的契约是所有人立约,然后把主权交给一个第三者。主权者本身是外在于这些人的,他不参与合同的缔结,他不受合同约束。主权一旦被代表,这里就没有自由,他也并没有设定自由的命题。洛克的契约是部分出让,个人保留了自然权利。按照卢梭的说法,在所保留的领域里面,个人之间仍然处于自然状态,没有进入社会,没有进入国家。所以卢梭说要寻找第三种理论——人民主权论。那么如何从个人自由的前提下得出主权呢?人民是谁?人民是在座的诸位吗?是数人头吗?他必须对这个有个解释。所以他要有一个人民主权建构的理论方法,这是我要解释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卢梭有什么独特的方法。
  其实在方法上,卢梭并没有什么独特之处。他只是遵循他那个时代惯用的手法。就是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这是那个时代通用的,不是他发明的,很多学法律的人不理解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说:“这个东西怎么可能呢?你给我证明看看。什么时候缔过约啊?我们还讲宪法是契约,什么时候缔过?”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这里我没有时间认真解释什么是自然状态,什么是社会契约,我只想指出,这是一种理论思考的方式,非常重要的理论思考方式。当我们讨论一个合法的、自由的、公正的社会应该如何的时候,我们这个思维已经抛开了现在的制度和政府,抛开了现在的法律。那么在我们已经抛开了现实的政府和法律的前提下,什么是合法性的标准?合法性的标准只能是天道人心,就是只有人性的东西才是标准。实际上如果我们的思维再纯粹一点,就在理论上假定了一个东西,即前社会状态,或者前政治状态。这在日常对话中经常会采用,只是我们没有明确系统地推理罢了。所谓自然状态就是我们思维设定的前社会状态。这个在理论上绝对必要。我把自然状态解释成对人性的抽象形象化。这是一个悖论式的提法,什么叫人性的抽象形象化?首先来讲,在这个前社会状态的时候,其实我们只是从人性角度来抽象地思考问题,比如说,人好自由,人还有自我保存的本能,或者说自私自利吧,每个人都想让自己活下去,但人的能力是有限的等等这些特点。这些是普遍的,人性是普遍的。我们把人抽象化了,已经概括成了一个谱系。同时自然状态又是“形象化”。这是什么意思?就是我们按照他的属性捏泥巴,捏出一堆人来,设定一个场景,让他们在其中活动,给他们一个舞台,让他们去动。这是什么?这就是自然状态。所以我说的人性的抽象形象化,乃是理论建构的一种叙事方法。本来理论建构是抽象的,是枯燥的,而自然状态的说法让人觉得有一种远古的想象。而且在人类文学史上,把过去称为黄金时代是常见的事情。我们三皇五帝的说法听起来不是很好吗?这其实是一种论理的方法,先古并非可以证实。
  那么社会契约是什么东西呢?我们刚刚讲到,按照一定属性捏出一堆人来,放在一个场景里面。他设定了一个条件,那就是这些人到了一定时候单靠个人力量活不下去了。在那么一个时刻,自然状态走到边缘了。靠单个人自由来自由去,过不下去了,靠什么?你说发展生产力?生产力的概念是个社会概念,任何人没有结成组织、关系之前,生产力是发展不出来的。这时候需要人和人之间的结盟、联合,联起手来才能集体活下去。不管是霍布斯还是卢梭都得将这些个体的人置于绝境。霍布斯只是把他们描写得更恐怖一点。怎么联合呢?理论家们的分歧就非常明显了。卢梭说因为人是自由的,所以我们现在结盟就得人人自愿。不自愿就是违背自由啊,对不对?什么是自愿呢?这样一种价值最好的符号是什么?咱们学法的人都知道契约,契约是人们自愿接受统治的最好的符号化的东西,一个仪式化的东西。它把自愿的原则表达得更具体,让人觉得更有想象空间。社会契约听起来玄玄乎乎,说白了就是“自愿”,在意志自由的意义上,它和强制(奴役)相对立,在理性建构的意义上,它又和古代的生成秩序相对立。卢梭的社会契约和其他的契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其他的人讨论的是结成政府的契约,照卢梭说,这不是契约,也更不是社会契约。首先,创设政府的行为不是契约,他反对霍布斯的奴役式出让;其次,在政府存在以前还有一个结成社会的契约。打个比方,如果我们这个群体要选举一个领导小组,在选举之前,大家得自由地进入到这个屋子里来,同意选举。这才是原始的契约。这个东西是要得到全体一致的同意的。社会契约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大家自愿结盟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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