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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讲座一——人民主权的观念结构

  下面我分两个步骤来解释。第一、什么是卢梭的问题,或者说什么是卢梭的前提?每一个政治哲学家都面对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就是人是处在政治关系之中的,他必须思考的一个基本现象就是政治秩序。那么,政治秩序的问题是什么呢?或者说每个政治哲学家要解决这个现象里的什么问题呢?对于每一个政治哲学家来说,这就不一样了,会有很多区别。但有两点是共同的。第一、他们在把某个问题设定为问题的时候,都是从实际具体的问题出发,从中提炼出一个根本的普遍性的问题,这就使得读者,特别是后代的不熟悉其时代背景的读者看不出作者的现实焦虑。这是一个理论功夫。第二、他们的问题和他们对问题的解决方案都有一个前提,一种对人性的认识和/或对历史的认识。
  卢梭所讲的问题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就是“人是自由的”。这个命题其实也暗示了他的焦虑——人“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他关心的政治秩序的问题也就露出了水面,这就是《社会契约论》一开篇讲的:“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又确凿的政权规则。”合法,是我们讲正当性的那个合法(legitimate)。紧接着,他有一个解释,“在这一研究中,我将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在一起。”所谓权利所许可的就是自由所许可的。在第一章,他用铜铃般的言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么让这一切变得合法了?我自信可以解答这个问题。”
   “人是生而自由的”。在法文中他的表达很暧昧。法文的时态翻译成英语的话,可以翻译成过去时“Men were born free”,也可以翻译成现在时“Menare born free”。中文就看不出来了。作为过去时态的话是对于过去的一种陈述。如果作为一个现在时态的话它就是一个命题。人是自由的,不能简单的说它是一个对过去的描述。实际上,它是一个命题,是一个规范性命题,而不是一个描述。在该书的另外的地方,他说过“人的本质就是自由,放弃自由就是放弃做人的资格”。有人解读,说卢梭在这里是故意含糊处理。我们不管这么多细微解释上的差异,我们就把它当成一个命题。问题是,自由的人怎么可能形成一个政治体,形成一个秩序?在自由人的前提下,怎么能够发现确切的政权规则?到卢梭写作的时代,人类关于确定的政治秩序的认识已经发生了变革,由传统的生成秩序观念转向了主权立法观念。博丹最早提出立法主权,把国家界定为“主权者——家庭(臣民)”的结构,把中间社会层,即中世纪的多层封建组织、教会排除在国家的概念之外(不是国家之外)。英国的霍布斯更进一步,完成了主权概念的哲学论证,确定了主权者的权利和臣民的义务。和他同时代或者以前的哲学家一样,卢梭也诉诸主权概念。现在卢梭的问题是,在自由的前提下,主权如何可能建构出来?反过来说,在主权之下如何有个人自由?
  我这里简单交代一下什么是主权。主权,按博丹的定义,就是政治体的绝对的权力。这个时代的人已经到了这个认识程度,就是在一定的人群,一个政治共同体里,要构建一个稳定的确凿的政治秩序的话,必须有一个最终的权力的垄断者。博丹提出来的最终的垄断者是立法者,而不是裁决者,也就是说不是法官。所有的人都必须听从立法者的命令。博丹第一次把主权者和臣民直接对应起来,这是现代的政治模式。主权的概念是两种思维方式的融合,一种是神学概念,一种是世俗的财产权的概念。尽管主权概念的提出是为了反对教会,为世俗政权提供理论基础的,但是在思维的模式上却深深地打上了神学的烙印,无非是把彼岸的万能的主变成了世俗的主权者,霍布斯就把国家称为mortal god。同时主权概念作为世俗的概念,又遵循了财产权的思维,主权论者总是努力厘清主权者的权利,由于主权作为一种财产主要是对人的,而不是对物的,因此,与之相对应,就是臣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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