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的限制——兼评新公司法第72条

  4、日本
  日本于2005年对公司法典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分,而只规定了股份公司。但是在股份公司中有一种限制股份转让的公司实际上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型。在新公司法典中,日本规定限制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转让的须经股东大会(设董事会的公司为董事会)决议承认,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公司承认的,出让股份的人得请求公司回购或指定第三人收购。日本法中的股东大会承认实质上也是一种同意条款,其立法处理类似于法国。
  (2)、任意性同意条款的立法例
  1、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首次于立法上明确创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家。其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份可以转让和继承,但公司合同可以对股份转让做出限制,尤其可以规定股份的转让需要得到公司的认可。可见德国采用的是股权转让章程限制的立法例,同意条款也取决于章程的规定。
  2、意大利
  意大利今年对民法典中公司法部分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一章于2004年1月1日生效。意大利民法典第2469条规定,“除非设立文件另有规定,参股可以在生者之间自由转让,也可以因死亡而继承。设立文件规定参股不得转让,或者要求得到公司机构、股东或第三人同意而未规定其条件和限度的,或者对因死亡而转让规定了股东或继承人的条件和限度的,可以按照第2473条规定行使退出权。在该情况下,设立文件可以规定一个期间,自公司成立或认购参股不超过2年的时间内不得形使退出权。”从第2469条可以看出意大利的价值取向是着重保护中小股东的退出自由。不仅没有在立法上强制性规定同意条款,而且对章程中可能规定同意条款的也予与限制。
  3、英国
  英国法称有限责任公司为私公司,私公司的人合性(personal nature)要求对新成员的加入施以适当的限制,私公司股份转让在英国通常要受到限制,但是英国的公司法将这种限制权交给了公司的章程(article),章程通常会对股份转让施加两种限制:一是先买权条款(pre-emption provision);一是赋予董事拒绝股权转让登记的裁量权(discretion to refuse to register a transferof shares to any outsider )。第二种限制下,受让人需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股权证书和股权转让合同请求批准和变更登记,公司董事本着善意和为公司利益缘故得拒绝股权转让登记。这种限制有点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同意条款,只是这种“不同意”必须出于善意且具备正当理由。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