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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观后感

  第76条,加权表决的方式为我国在国际活动中所摈弃,为什么在国内却要沉渣泛起。
  第83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等,是否是一种请求权,还是一种内部处罚行为。
  第99条,共有人约定不能分割共有物的,有重大理由时可以请求分割,重大理由是什么?需要明确,为什么非要等司法解释来明确呢?
  第114条,是在例外规定时,唯一指明其他法律为文物保护类法律的。其他例外为什么不能明确呢?
  第85条规定的当地习惯和第116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习惯,如何识别?
  第117条和118条为什么不可以合并呢?
  第124条为什么不把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设定为一种义务?集体经营的例外依然存在,华西村等。
  第130条和第154条对土地这一类客体的损坏,表述不一致,前者规定“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后者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严重毁损和灭失应该怎么区别?
  第147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与第128条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里的处分与流转有何不同。
  第168条所谓的合理期限为什么不能明确呢?一定要模糊处理吗?为何还要设定催告程序来加大债权人的负担?会不会进一步鼓励欠债不还的无赖行为呢?
  第243条、第245条规定的不动产占有,到底如何占有不动产,两室一厅的房子很容易占有,一栋大楼就很难占有了,一片土地就更难实现占有了。
  (二)法律制度
  处分权制度,处分权前后表述不一致,到底什么是处分权。
  担保物权制度。优先权到底要不要承认,要么就明确法定抵押权。
  动产、不动产制度。无线电频谱到底是不动产还是动产在整部法律中无法获得自圆其说的解释。
  海域使用权制度。对于海域使用权因为太专业、研究不深入而没有建立完整的法律制度。
  基础概念。依然没有给物权法上的“物”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从而造成物权定义存在瑕疵。
  占有法律制度。仍然没有完善,对于不动产的占有如何实现是一个老问题,在物权法中依然没有解决。占有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状态。
  请求权制度,到底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还是程序法上的权利。
  (三)章节设置
  虽然物权法不仅规定了物权保护的各种措施,而且在各章的条文中都揉和了错综复杂的法律责任来编织保护网络,但却否认法律责任一章的存在,因为民法通则中已经有民事责任一章。但是,物权领域的法律责任,恐怕不仅仅包括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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