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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观后感

《物权法》观后感


陈伟超


【关键词】物权法;观后感
【全文】
  一、总体评价
  (一)胜利出台
  物权法的起草工程属于大制作,是一个法学界的大派对;其出台过程本身更是一个Big Story,所有这些都令人感动。为另一部大法——《民法典》的盛装登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可以加速实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伟大构想。
  (二)内容比较充实
  总体上五编外加附则,共计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条的结构,使得物权法在内容上显得比较充实,一改我国大多数法律动辄百来条、大纲式的立法模式,相信可以大大增强法律的可操作。
  (三)预期效果显著
  物权法在第一条中就单刀直入的表述了其作为确权法的地位。满足了自改革开放以来,很多人要求通过法律对各种渠道所得来的物权进行确认的深切愿望。物权法的确权成果最直接的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对农民而言,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并可在期限届满时继续承包;二,对市民而言,明确了城市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时自动续期,建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法律制度。
  二、具体仍有疑问
  模糊科学虽然在我国自然科学领域没有取得什么突出的成就,但是在立法中却被当成了万能钥匙,这一点在物权法中有淋漓尽致的体现。物权法在大量的条文中使用了传统的兜底条款,而且还促进了兜头条款的使用。这就让人产生很多疑问,既有具体条文方面的疑问,又有法律制度方面的疑问,还有立法技术上的疑问。
  (一)具体条文
  第2条第一款规定《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归属”显然讲的是所有权,“利用”很显然讲的是用益物权,这如何涵盖第四编所指的担保物权呢?当然也可以这样模糊解释---担保也是一种利用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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