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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的法律困境及其出路——从韩德云律师提议废除非法同居的法律概念说开去

  第三、非以平等、自愿原则为基础的同居关系属于非法,并规定明确的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刑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科以刑事处罚。
  第四、明确规定严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并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现行法律已有相关规定)。
  第五、明确规定严禁明知未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并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
  第六、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传播性病或有其他非法目的,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并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现行法律已有相关规定)。
  第七、明确规定严禁在诸如马路、公园、海滩、教室、办公室、地铁站、体育场等他人可以窥视的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并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
  第八、明确规定严禁利用监控监测设施窥视他人在卧室、宾馆房间等隐私地点发生性行为,并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
  第九、明确规定已婚男女之间包含多方性行为的混杂同居关系适用平等、自愿、合法原则。夫妻之间的性忠实义务应当严格地局限于夫妻之间,法定婚姻登记手续应当具有严格地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夫妻之外的其他任何人都应当对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给予承认和尊重。任何具有强迫性质的混杂同居行为均属违法(配偶之任何一方也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混杂同居行为),并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为了防止来自公权力的不正当侵犯,法律在规范混杂同居关系时也应当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第十、明确规定对于男女双方均已成年且未婚同居者,任何一方在双方自愿同居期间内不得与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异性保持包含性行为的同居关系;在某一法定期限内,不得与两名或多名异性保持包含性行为的同居关系;并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均没有对未婚一方明知另一方已经结婚而执意与其同居并发生性关系,甚至破坏其和谐家庭关系的行为,以及未知另一方已经结婚而与其同居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明知自己已经结婚却和未婚的另一方同居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进行规范,也没有明确此类行为中当事人的法律权利或者法律义务。为了防止来自公权力的不正当侵犯,法律不仅应当明确规定上述内容,也应当严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总之,法律规范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不是为了鼓励男女之间的同居行为,更不是为了压制男女之间正常的同居生活。面对目前“非法同居”这一法律概念带来的各种问题,法律法规乃至司法解释应当正确地界定法律概念,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也要正确地使用法律概念。当某一法律概念的界定或使用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时候,首先需要深入地进行思考和探索,而不是匆忙地否定这一法律概念本身。犹如一个人脑部生病,对病人而言,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去看医生;对医生而言,需要做的不是砍掉这个人的脑袋,而是要进行具体研究,确诊他究竟犯了什么病,然后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进行治疗。法律应当以一个理性人的正常性需求为标准,以构建和谐的男女同居关系为出发点,明确而具体地规定男女同居关系的各个方面,营造良好的男女同居关系氛围,为和谐的婚姻家庭和同居关系提供正确的导向和法治保障。
  后记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男人和女人是家庭和社会的基本元素,和谐的男女同居关系是人类自身繁衍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男女平等原则具体落实的重要体现。如今,不少的男女之间因为同居关系没有处理好,进而影响到家庭幸福,影响到社会和谐。作为法律人中的一分子,笔者真的希望法律能够在和谐的两性关系历程中助大家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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