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非法同居的法律困境及其出路——从韩德云律师提议废除非法同居的法律概念说开去

  五、出路:法治之路构建和谐的男女同居关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要倍加呵护。男人和女人是家庭和社会的基本元素,男女关系,尤其是成年男女之间包含性行为的同居关系更要加倍呵护:只有这样,性自主权利才能够真正实现;只有这样,合法的成年男女同居关系才得以维护,并免受来自第三方乃至公权力的侵害。笔者发现,1989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将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视为非法同居关系,却没有将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视为非法同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的婚姻法三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由此,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的司法解释正好是管了自己本不应该管的事情,终于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得以纠正。
  人类社会不断地强调着人人平等和男女平等,而平等并不意味着完全趋同。平等意味着尊重多样性和差异性,包括感情的表达方式、生活与生存方式的选择等——“萝卜青菜,各有所爱”——求同存异,这一使用频率非常之高的外交辞令放在这里是如此地恰如其分。当一个社会共同体提倡某一共同道德价值观念时,也必然要考虑到个体价值观念的差异性。尊重道德价值观念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也就意味着尊重每一个人在性观念、性行为、性道德方面的自主选择权利。法律没有必要去为那些思想观念比较开放的人呐喊,为那些遵循传统的人设置障碍;也没有必要为那些遵循传统的人呐喊,对那些思想观念比较开放的人实施惩戒。法律应当去尊重那些建立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前提下的包含性行为的男女同居关系,不要过多地涉及别人的私生活领域,不要对他人的私生活进行有形地或者无形地不合适的干预。特别是公权力,在这一领域通过法律手段有所作为的同时,更多的应当是不作为或者是消极作为——保护私人生活领域本身也就是对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最重要保护。
  法律需要将不同类型的男女之间包含性行为的同居关系进行区分,针对不同形式的同居关系确定不同的法律处理规则:这些法律处理规则既要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就是保护人类社会的细胞),又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弘扬社会正义,还要考虑到未婚成年男女之间正常的性生活需求。有鉴于此,笔者建议有关法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
  第一、正确处理成年男女之间包含性行为的同居关系的法律,应当包含平等、自愿、合法等基本要义,明确规定合法同居与非法同居的法律界限。只有以平等、自愿、合法为基础的成年男女之间包含性行为的同居关系才能够得到来自法律的保护,并排除来自第三方乃至公权力的侵害。
  第二、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论他人婚否)属于非法,并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和对受害方的赔偿措施(并不一定要到离婚并分割财产时再进行处罚,也可以依据夫妻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要求过错方对受害方进行赔偿,赔偿措施的执行时间由受害方自愿选择婚姻关系存续期限内或离婚时执行)。比如,(1)夫妻双方约定了财产分割事项的,离婚时先按照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进行财产分割,然后由有过错一方向受害方进行赔偿,拒不赔偿者,受害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2)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分割事项的,先按照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然后由有过错一方向受害方进行赔偿,拒不赔偿者,受害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3)赔偿措施中可以要求有过错一方更多地承担抚养小孩或者赡养老人的义务。(4)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分别归各自所有的,出现过错方需要向受害方进行赔偿的情形时,由有过错方将赔偿部分划入受害方帐户或交由受害方处置。拒不赔偿者,受害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为了防止来自公权力的不正当侵犯,法律不仅应当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非法,也应当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