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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的法律困境及其出路——从韩德云律师提议废除非法同居的法律概念说开去

  我们共同生活在一个由男人和女人共同组成的社会共同体中,并共同接受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与规范。那么,在男女同居关系领域,道德与法律到底应当如何相互配合发挥构建社会秩序的协调作用呢?
  道德,作为日常行为规范的重要调整形式之一,主要是通过一定社会共同体内强而有力的社会舆论方式形成于个人内心的信念去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保证该社会共同体内的价值观念得到其成员的普遍认同并在行为中予以遵守的社会规范之一。道德的调整事项范围无所不及,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婚姻家庭和同居生活领域,道德更是起着包括法律在内的其他社会规范所无法起到的独特作用——非法同居之所以引起如此大范围内的讨论,主要在于它涉及到个人隐私和道德评价标准等问题——在这些领域的某些重要方面,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都是无能为力的。但是,法律作为日常行为规范的重要调整方式之一,在婚姻家庭和同居关系领域,无疑也成为非常重要的搭建良好的同居关系和惩治非法同居关系的一剂良方,与道德并驾齐驱地构成某一社会共同体内强而有力的调整人们日常行为的最重要的社会规范。
  但是,究竟哪些问题属于法律问题,哪些问题属于道德问题呢?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定论:有人认为道德问题法律化的倾向值得警惕;有人认为法律问题道德化的倾向应当引起注意;有人认为法律评价本身即包括着对某一事物或行为的道德评价,但又不尽然如此;也有人认为现在的趋势是法律问题的道德化和道德问题的法律化,两者相互渗透却又不完全相同。通常认为:道德会对每一事物或行为做出肯定与否定的内心评价并指导着个人的行为(尽管不同的人针对同一事物或行为会做出不同的评价,某一事物或行为的条件或背景不同做出的道德评价也会不同。但在某一条件或背景下进行道德评价的结论却只有非此即彼的两种基本相反的选择),法律会对每一事物或行为做出合法与违法的法律评价。
  在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的过程中,有一点是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通常有很多人会认为某些事物一定会出现中间状态:既不肯定也不否定;既不合法也不非法。笔者认为,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的结果均没有中间状态。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人使用诸如“那不太好说”或者“不一定”之类的用语,这只能够表明人们可能是碍于情面而有意避免自己真实观点的表达,也可能是因为没有获取足够的认识材料和背景知识而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时才如此表达。
  在法律与道德共同的调整范围内,似乎也需要确定一个或一些标准,去划分哪些事物或行为由道德进行调整,哪些事物或行为由法律进行调整。然而,这样一件在表面上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好事,实质上是一件相当困难甚至是根本就无法做到的一件事情。在很多情况下,道德与法律的边界根本就无法做到泾渭分明:首先,道德与法律本身并不是完全可以量化的。如果使用量化的标准去划分那些不可以量化的东西,无疑会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其次,个性化差异的存在。道德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均是一定的社会共同体范围内成员的价值判断标准,而个性差异化的存在为寻找一个统一的量化标准增添了无穷的变数。再次,人类共同的平等与自由的普遍价值观为尊重个性化差异奠定了坚实的道德和法律基础。最后,法律与道德本身也在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地变化着。要做到与时俱进,就需要有一种打碎那些一分为二的条条框框的勇气和魄力(这一点与道德和法律非此即彼的评价结果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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