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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的法律困境及其出路——从韩德云律师提议废除非法同居的法律概念说开去

  第三类:因为特殊的社会连带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同性或者男女之间的无性同居关系;如几个在中关村地区工作的男女共同租住一间三居室,或者男女之间虽然同居一室却过着不包含性行为的同居生活(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不要以为这样同居不可能)。
  第四类:未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的无配偶男女之间包含性行为的同居关系;如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在校大学生的男女之间包含性行为的同居关系等。
  第五类:均办理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的多名男女之间包含多方性行为的混杂同居关系;如换妻俱乐部等。
  第六类:同性之间目前无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却包含着同性性行为的同居关系;如同性恋。
  第七类:一方已婚,另一方未婚的男女之间包含性行为的同居关系;如“二奶”等。
  第八类:以泄欲、泄愤、传播疾病或金钱为目的的男女之间包含性行为的同居关系;如卖淫、嫖娼等。
  上述第一至三类同居关系基本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接受:在一个讲究文明道德传统的社会共同体中,按照普遍能够接受的道德价值观进行评价并无不可,而且也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被视为人类社会繁衍的必要条件和方式。因此,法律不仅要承认此三类同居关系的正当存在,更要对其进行严格的法律保护:这种保护可以视为对社会有机体的组成细胞的保护,不可或缺。
  上述第七至八类同居关系中,似乎最为大多数社会公众所唾弃。不仅按照目前普遍能够接受的道德价值观进行判断是不可接受的,而且也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于对社会有机体的组成细胞和人类自身健康繁衍和发展的需要,针对第七类同居行为,我国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当然地包含了性生活方面的忠诚),也明确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不能够存续时,对有过错的一方在财产分配过程中给予必要的惩罚;针对第八类同居关系,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相关的刑事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上述第六类同居关系,是道德和法律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和敏感的社会问题,也是整个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法律和道德问题。鉴于此类同居行为对人类社会所遵循的传统道德观念的颠覆性影响,争议颇多,需要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冷静观察和从容面对。又限于世界各国目前均没有太多对此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或者先例可以遵循,需要大家的共同关注,本文也不过多论及。
  上述第四至五类同居关系,是我国目前道德与法律调整对象的盲区。当处于某一社会共同体的社会公众共同厮守着完全相同的道德价值观念时,对这两类同居关系进行处理和规范似乎并不是一个难题。然而,人们现在面对着的是一个强调个体和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念以其独特的魅力不断地挽留着当今人们那颗“流浪的心”,然而,现代经济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以其非常迅速且不可逆转的态势,抢占着传统道德价值观念的“地盘”,并迅速确立了自己在当代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爱与性在一定的条件下或许真的可以分离;物质欲望与性的渴望或许也可以浇灌“感情的田野”;“从爱到达性”或许也可以与“从性到达爱”并存……
  四、道德与法律分别调整男女同居关系的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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