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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的法律困境及其出路——从韩德云律师提议废除非法同居的法律概念说开去

  然而,人们对社会变化的适应程度也是因人而异。在我国,八十年代前后似乎是一个分水岭,八十年代后出生的人与八十年代前出生的人在思想观念方面有着惊人的不同:前者大多数经受了良好的教育,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很强,城市化运动的印迹在这一代人身上的影响也最深刻:无论是在校大学生,还是返转于各个城市或城市与农村之间的人们,绝大多数都在观念和行为上接受了非婚同居。后者虽然在思想观念上相对保守,城市化运动对他们的冲击最大:要么是一夜暴富,要么是处于社会的中下层——但是,他们的行为(包括性行为)也并不亚于八十年代后出生的人们,诸如“二奶”和“老少配”现象就是对这种现状的最好注解。
  因此,男女之间包含性行为的同居关系也就难免会成为整个社会为之激烈争论的热点话题之一:有人说,非婚同居不好,把“非法同居”留着吧!有人说,非婚同居没有什么不好,现在要提倡性自主权利,把“非法同居”拿走吧!此即所谓“非法同居”的存废之争。
  二、无效婚姻与非法同居的比较分析
  在韩德云代表的提案中,不仅提出废除“非法同居”这一法律概念的主张,还建议用“无效婚姻”的法律概念取代“非法同居”的法律概念,而且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进行挂钩。那么,这两个概念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首先,需要了解一下二者在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涵义:
  “非法同居”,依据1989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该解释并没有将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视为非法同居)。
  “无效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由此可见,上述所谓的非法同居行为本身只是一种无配偶男女之间没有经过法定的形式要件,却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行为。而无效婚姻则是对已经具备一定的行为要件的婚姻关系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判断:这两个概念根本就不能够在同一法律层面进行使用,将二者进行比较研究就已经十分牵强,用后者取代前者的建议也就变得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
  三、困境:我国男女同居之怪现状
  鉴于“非法同居”概念的提出之时,我国处于道德问题法律化倾向非常严重的特定社会环境,社会各界对各种各样的男女同居关系现状也不可能理性地进行全面分析,偏颇之处,在所难免。
  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中,抛开合法与否的法律效力判断问题,纵观目前我国男女同居关系之怪现状,笔者经过慎重考虑,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后的男女同居关系;如夫妻之间。
  第二类:互为亲属的男女之间的无性同居关系;如父女、母子、兄妹、姐弟之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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