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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的法律困境及其出路——从韩德云律师提议废除非法同居的法律概念说开去

非法同居的法律困境及其出路——从韩德云律师提议废除非法同居的法律概念说开去


The Legal Predicament and Outlet of Concubinage


郑建云


【摘要】关于非法同居争论的核心问题不在于这一法律概念的存废,而在于我们应当如何去界定非法同居的涵义和范围,如何正确地使用非法同居概念。犹如一个人脑部生病,对病人而言,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去看医生;对医生而言,需要做的不是砍掉这个人的脑袋,而是要进行具体研究,确诊他究竟犯了什么病,然后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进行治疗。法律应当以一个理性人的正常性需求为标准,以构建和谐的男女同居关系为出发点,明确而具体地规定男女同居关系的各个方面,营造良好的男女同居关系氛围,为和谐的婚姻家庭和同居关系提供正确的导向和法治保障。笔者从非法同居一词的来源入手,根据我国目前存在的男女同居现状和男女同居行为的类型,进行详尽的剖析,试图寻找相应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非法同居;法律概念;无效婚姻;道德与法律;道德问题法律化;和谐社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全文】
  前言
  近来,围绕“非法同居”存废与否的论战硝烟再起。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先生在提交的《关于废除非法同居概念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建议》中表示:“非法同居”概念造成了我国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体系内部自相矛盾,应当废除;并主张使用“无效婚姻”进行概念替换。韩德云律师的提案来源于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男女同居生活现状。遗憾的是,很多人没有对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男女同居生活现状形成正确的认识,也就不太可能从法律的角度对同居关系进行令人信服的法律推理和论证。
  笔者试图从如何界定“非法同居”这一法律概念及其调整范围的角度予以分析,尽可能全面地呈现出一幅新的关于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男女同居生活现状及其法律关系的描述、推理和论证,及其法律规制的美好图景:如何去界定和使用法律概念,如何到现实生活中去寻找法律规范适用的实践依据,如何去发现现实生活与法律理论(或规范)之间的距离,并在二者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既服务于现实生活,又有效地维护法律的权威。
  一、非法同居一词的来源及其存废之争
  什么是同居?顾名思义,就是指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居住。
  在传统生活中,共同居住着的两人或两人以上,大多数为家庭成员或者是同事等类型的关系。它源于“物以类聚”的普遍自然规律,对每一个人来讲,理解这一点并不困难。然而,在当今的中国社会,同居一词的适用范围已经被特定化了:主要是指男女两性或者是同性之间包含性行为在内的共同居住。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里面,无法找到调整与规范同居关系的具体法律条文。
  “非法同居”一词,来源于1989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上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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