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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更何况,本案不属行政诉讼,也不可能适用《国家赔偿法》,原被告之间只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可能仅仅是法官的业务水平问题。看来,我们的法官们还要补一补经济学、社会学、统计学等等学科的课程。
  此外:
  终审认为初审——适用法律错误,不知从何说起?初审根本就没有——适用法律。
  被告还说了一些“很不着调儿”的话。如:““120”电话属于全社会,不属于原告。”从电信专业的角度来看,任何电话号码的所有权均不属于用户,用户只享有排他的租借使用权。这是不开通的理由吗?又如:“我局虽然承担开通“120”电话义务,但不承担对某一医院开通的义务。”当然不能对“任意一家”医院开通“120”电话,而只能对符合条件者,且应遵守“一县一家”的原则。谁让你承担对“某一”医院开通的义务了?
  原告对被告的这些“软肋”居然没有——迎头痛击。
  综上:
  本案的别名应为——《较劲》。一县之内的两个“衙门”(邮局和医院虽不是官府,但却是官办)各自为了自身利益,大动干戈。诉讼之前,肯定已经交过锋、过过招儿、博过弈,结果是:谁也不服谁。县邮电局满以为县中医院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儿” 里“行走”,总得“识相”一点——表示表示、意思意思吧。没承想竟然遇到了“刺儿头”,县中医院也姓“公”,历来也是“吆五喝六”、“趾高气扬”的,哪里吃过亏、栽过面儿呢?双方各不相让:县中医院走的是“明道儿”:按文件办事。县邮电局走的是“暗道儿”:你小子“吃肉”(开办急救中心),还不让我“喝汤”(得点儿好处),太不“仁义”了吧?
  这就叫:瓷公鸡遇到了铁梳子。
  它们之间“斗气儿”也就算了,还捎带着纳税人供养的法院“陪着”它们玩儿。法院解决的仅仅是“看得见”的纠纷,背后那点儿“烂事儿”(其实,它们都姓“公”,它们为争斗而耗费的都是“人民的血汗钱”),法律可就鞭长莫及了!
  本案的难度远远小于“田永案”,完全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的“路径”来审理。县中医院和县邮电局的行为是否受15号文件规范,可能会成为问题。推而广之,一般的行政机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能否约束普通外部相对人?特别是为相对人设定义务?这的确是一个存疑的命题。
  但本案另有特别之处,15号文件的制定者(之一,省邮电局)恰巧是文件的相对人(之一,县邮电局)的上级,二者具有上下隶属关系。因此,15号文件对县邮电局的行为规范不是对普通外部相对人的行为规范,而应理解为“内部规范”,对内的规范效力——具有“天然”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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