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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审查,不能一概的误认为就是行政行为。邮电局在为普通用户提供开通普通电话的服务时,还要“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请问这是行政管理吗?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经济适用房时,还要审查购房者的身份资格,请问这是行政管理吗?
  “给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邮电局下发文件”,目的是完全不一样的。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行政许可的具体的实施者。而县邮电局则是作为文件的被管理方,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要求办理开通手续。切切不可把它们混为一谈,不加区别的认为都是行政管理者。县邮电局更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县邮电局仅仅是文件的——管理对象,文件内容的实施者。文件并没有对其授予——任何权力。
  四、小插曲:关于行政委托。
  业界有“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授权可以视为委托”的说法。被告“狡猾的”为原告“指明了道路”:“如果你认为15号文件有授权,那么请你按照上述行政委托的理论去告省邮电局好了。”很显然,被告“很专业”。遗憾的是:15号文件根本就没有授权,这一理论不能适用本案。原告即使更换被告(不是原告死心眼儿,而是法官“一根儿筋”),行政诉讼之路也是——走不通的。
  五、初审的问题。
  初审法官认为:被告不具有通讯管理的行政职能(原因很简单:它已经是本系统最基层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一级组织了,能向谁发号施令呢?)。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却和“没有给原告开通“120”急救电话的法定义务”纠缠在一起,以前者为因,后者为果。这可就不对了。被告对任何符合条件者都负有“不可推卸”的开通义务。这一义务来源于我国现行的邮电所有体制(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国家垄断。这是针对一般电话申请者而言)和15号文件的规定(这是针对“120”急救电话申请者而言)。是否拥有行政职能,不是邮电局为申请者开通电话的义务来源。县邮电局没有行政职能,仅仅作为一个普通的市场交易主体,照样要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开通电话。在这一点上,邮电局并没有“自由选择交易对象”和“拒绝与符合条件者交易”的权利。
  初审判决结论,明显不当。
  六、可能的瑕疵:《公报》显示的装机工料费的数字是:3323208,没有标注计量单位,通常应为元。但如此“庞大”的数字,疑为打印错误。
  七、令人费解的上诉理由。
  “县中医院以上诉人(就是它自己)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为由提起上诉。”其意难解。上诉的理由必应是对初审裁判的不满,指出初审的错误。不知本案上诉人为什么只是强调自己如何正确?为什么会出现自己“程序合法”这样的“不知所云之词”?真是让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八、原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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