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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终审法官把管理权进而管理主体倒是“找到了”,遗憾的是,把管理相对人给“搞错了”。误认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邮电局共同管理申请开通“120”电话的医院。县邮电局与县医院之间根本就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而是特殊(主要是指电话号码)的电信服务关系。
  何来法律、法规授权?
  终审法官太“心急了”,连基本的形式逻辑都不顾了。“迫不及待”的将邮电局“视为”——臭名昭著的——“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以下简称“田永案”)的审理法官尚且知道“找来”具体的法律条文来“说事儿”,引证详细的授权依据。而本案法官则——全部省略了。直接定性:“这些国有电信企业沿袭过去的做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应视为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好一个“一桥飞架南北,天堑变通途。”——跨越授权依据,直抵行政主体。这样的论证根本就站不住脚。
  貌似“百试不爽”的灵丹妙药——“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则不堪一击。不禁令人大惑不解:《公报》因何选取此案例?这分明是一起“标准”的——错案!
  其实,并非法官“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非不为也,实不能也。”在现有法律资源条件下,换了任何一位其他法官,恐怕也找不到“体面的”、具体的授权依据。
  “非民事即行政”的思维模式,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了。“官气十足”的邮电企业也的确容易干扰人们的视线。政企分离的不彻底,是扭曲的病态社会表现,不仅“扭曲”了法官的心态,也“扭曲”了诉讼制度。
  都是现有的诉讼类型的局限性——惹的祸。挤兑得我们的法官不顾基本的法理——“胡说八道”。审案之前,必须先“戴帽儿”(明确诉讼类型)。尴尬的是,没有一顶合适的帽子,于是只好将就、对付,必然“洋相百出”。
  三、探讨:15号文件对邮电局授权了吗?
  县邮电局可谓——两面三刀。面对诉讼,极力回避:自己是行政主体,拥有行政职权。而面对县中医院的开通120电话的申请,却对文件解释如下:“邮电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开通“120”急救电话有确定权。”言外之意:双方“共享、分享”行政许可权。恐怕这只是一厢情愿吧?正确的理解应是:卫生行政部门享有行政许可权(批准某家医院是否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条件,从而可以从事急救业务活动),而县邮电局仅仅是受理符合条件者申请办理开通“120”电话手续的责任人。只要申请人具备了前置的行政许可资格,并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后,邮电局就应“无条件”的为其办理开通手续。邮电局除了履行“审查”职责之外,再没有任何“权力”了。而且,对符合条件者负有“不可推卸”的开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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