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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左氏评析《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左明


【关键词】案例评析
【全文】
  一、问题:案由的措辞。
  关于履行法定职责。县邮电局的职责(即对符合条件者履行开通“120”电话的义务),其实主要是来源于湖南省卫生厅、省邮电局(1997)15号《关于规范全省“120”医疗急救专用电话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15号文件,仅在相应的地域范围内有效)的规定,而15号文件连规章的资格都够不上,只能算“其他规范性文件”,能不能称为“法定”呢?
  二、质疑:本案诉讼类型。
  即本案是否行政诉讼。又一次面对这个既“无聊”又“实用”的话题。无聊是指,这不过就是一个“名分之争”罢了。实用是指,只有明确了诉讼类型,才可“按图索骥”、“对号入座”,把案件“塞进”机械、刻板、僵硬、现成的诉讼程序法律之中进行审理。因为,如果没有一部诉讼法“罩着”,法官就不会断案了。
  左氏强烈主张:建立《统一诉讼程序法典》。案件本身可以“很怪异”,但诉讼程序——其实很简单。真正让人发愁的是:有没有具体的、事无巨细的实体法可供援引,而不应该是有没有简单划一的诉讼程序法可以适用。
  非常可喜的是:本案被告非常敏锐也非常专业的指出(不像北京科技大学那样沉默无语):“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而且其理由也是清晰、准确的:“县邮电局是公用企业,不是行政机关。”这是常识,也是共识。
  争点在于:县邮电局是否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告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授权。而终审法院的法官则不以为然。
  终审法官说道:“我国邮电部门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此言不谬。但是应该强调的是:邮电部门既是此种管理模式的——管理者,又是此种管理模式的——管理对象。“邮电部门既具有邮电行政主管机关的职权,又参与邮电市场经营。”真是大实话——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但应明确:邮电行政主管机关行使职权的管理对象是谁?是普通邮电用户(实质就是消费者)吗?恐怕不符合事实吧。而应是本系统内的邮电部门吧?恰如:烟草专卖、食盐专营一样,垄断的是经营权,而不可能是“消费权”吧?只有那些涉及危害垄断地位的经营主体以及本系统内已经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才是管理的对象吧?
  “政府对“120”急救事业实施行政管理。”不错,急救中心和邮电局均要接受政府的相应管理,进而均是此项事业的——被管理方。开通“120”电话的条件已由15号文件明确规定,从事“120”急救业务是行政许可制度下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资格。需要行政许可(也可称为“特许”)的内容是成立急救中心,而不是开通“120”电话。如果急救中心被批准成立了,为其开通“120”电话自然——水到渠成、不在话下。县邮电局只能被动的办理开通手续,而绝无“说三道四”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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