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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赖保护、正当期望和合法预期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据张兴祥博士考察,legitimate expectation一词的中文译名分别有“合法期待”(马怀德:“论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载于《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合法预期”(余凌云:“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之保护”,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正当预期”(莫于川:“论行政指导的立法约束”,载于《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正当期望”(【英】克雷格著:“正当期望:概念性的分析”,马怀德、李洪雷译,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夏季号)、“正当期待”(胡建淼:《论公法原则》第22章,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参见,张兴祥:《论行政法上的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答辩)。

因为《行政诉讼法》第2条采取的是主观条件说,只要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诉诸法院。至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则是由法院判断的问题,不影响原告资格的成立。

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和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7页。

余凌云:“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之保护”,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3~258页。

张兴祥:《论行政法上的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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