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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赖保护、正当期望和合法预期

  因此,我在这里关心的还不仅仅是词义如何翻译才算精当,我更关注的是其所体现的一种制度,尤其是其实际运行的状况,从中才能真正体察出、判断出选词的“信、达、雅”来。
  Schonberg有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论述,他说:“当有理性的人在一定情境下通过不懈努力就能够获得的,这种预期就算是合理的;而当法律制度确认了这种合理性,并赋予了程序上的、实体上的或者赔偿上的法律(保护)后果时,这种预期才是合法的。”(An expectation is reasonable if a reasonable person acting withdiligence would hold it in the relevant circumstances. An expectation islegitimate if the legal system acknowledges its reasonableness and attributeprocedural, substantive or compensatory legal consequences to it.) 也就是说,这种预期不仅应当是合理的(reasonable),还必须是合法的(lawful)。光是合理的,不见得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
  这里所说的“合法”,是指这种预期的利益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由于在欧共体,合法预期保护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和原则,是“保护公民的欧共体法律秩序的诸多上位法之一”(one of the superior rules of the Community legal order for the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所以,当西方学者谈它是合法的(lawful),就不存在任何争议。
  在我国,正在草拟之中的《行政程序法》有将合法预期(或者信赖保护)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的动向,但目前这项制度迄今为止还没有完全上升到法律原则,所以,在缺乏制度法支撑的情况下,有的同志在理解“合法”预期问题上就可能存在着某种困难、会吹毛求疵。但仔细去思考,强调预期的合法性,实际上是和《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合法权益”一脉相承, 强调的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而把legitimate翻译成“正当”,尽管从英文字典上看,也不为错,legitimate的确有“合法的”、“合理的”、“正统的”等诸多涵义,但却无法完满地体现出上述法律保护的意境和要求。
  因此,我更加倾向于引入“合法预期”概念,而不是“信赖保护”;在翻译上也最好能够统一译为“合法预期”,而不是“正当期望”(或者“正当期待”)。
【注释】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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