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宪政否定论”忽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新中国对宪政建设的贡献。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际,消除实行宪政的顾虑,客观地对待现代政治文明,包括作为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宪政,明确提出宪政,把宪政作为我国基本政治理念,实施
宪法,把
宪法规定的东西切实落实下去,是一种积极、稳妥、务实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注释】 参见王一程、陈红太:《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理论研究动态》2004年第11期;谢毅:《能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陈红太:《关于宪政问题的若干思考》,《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辛岩:《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党史文汇》2005年第11期;陈红太:《对两种语境中宪政论的思考和回应》,《浙江学刊》2006年第2期。其中王一程先生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所长、研究员,陈红太先生是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谢毅先生是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王一程、陈红太:《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理论研究动态》2004年第11期。
谢毅:《能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
王一程、陈红太:《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理论研究动态》2004年第11期。
王一程、陈红太:《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理论研究动态》2004年第11期。
王一程、陈红太:《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理论研究动态》2004年第11期。
辛岩:《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党史文汇》2005年第11期。
陈红太:《关于宪政问题的若干思考》,《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
辛岩:《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党史文汇》2005年第11期。
此段观点均引自刘茂林著:《中国
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郭道晖:《宪政简论》,《法学杂志》1993年第5期。李步云先生也有同样的理解,参见李步云:《宪政与中国》,载《
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
参见马克思:《致约·魏德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2页;《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页。传统的机械式理解认为,资本主义到完全的共产主义,是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在这整个漫长的历史时期中,都需要无产阶级专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