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我国人权事业的重大进步。长期以来,我国对人权的概念有误解,1991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发表,第一次正面使用“人权”的概念。1997年和1998年,我国分别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两个国际人权公约。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第一次把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提到“以人为本”的高度。2004年3月,人权入宪,不仅完善了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体系,更是从根本法的地位上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新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治国方略的综合体现。2004年
宪法修改,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这不仅体现了我国对政治文明作用和地位的深刻认识,也使具有现代民主、法治、人权意识的政治文明建设有了
宪法依据。和谐社会是一种秩序社会,这种秩序内在的要求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是一种状态,只有宪政才能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冲突,把各种冲突限制在
宪法的框架内,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的政治理想。
通过对我国近10年来政治理念的搜索,可以看到我国政治其实有一条清晰的主线,这就是“民主、法治和人权”,而民主、法治和人权的统一体正是宪政。换句话说,我国虽然没有明确把“宪政”作为自己的政治理念,但切切实实在实践着宪政。宪政是一个比民主、法治和人权抽象程度更高的概念,我国不仅可以明确使用宪政的概念,而且应当把宪政作为政治理念的核心内容。
(二)确立宪政目标关乎中国的崛起
当今,中国作为大国正在崛起是不争的事实,但如何崛起,仍然在不断的摸索之中。任何国家的崛起过程都免不了要处理众多的社会矛盾:中央和地方的矛盾;国家和社会的矛盾;先富和后富的矛盾;等等。处理这些矛盾意味着剧烈的利益关系调整,如果变革环境不宽松,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危机。
综观世界各发达国家,都是由于实施了宪政制度,才迅速崛起。从17、18世纪英国与法国、西班牙等国的抗争,二战以后各国对自己的社会制度的反思,可以看到对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越是完善的国家,其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如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英、法、美都是在实行宪政后崛起的,德日也是在实行宪政后重新回归国际社会的,前苏联没有实行宪政,谋求世界霸权,最后惨遭失败。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独特国情,不可能照搬照抄他国的政治制度,包括宪政的模式。但是,那些崛起的大国都把握住了宪政的精髓——民主、法治和人权,这是共同的要素。我们不能离开具体国情,也不能离开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在人类发展的大方向上,国情仅仅影响到一个国家发展的速度和变革的形式;如果过分强调国情,可能迷失方向。在借鉴世界发达国家崛起的规律的时候,可以认识到宪政是其崛起的充分政治条件。
(三)确立宪政目标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