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
宪法及其理论取代宪政及其理论的主张中,指出了传统宪政及其理论的局限性,却忽视了宪政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宪政作为
宪法政治或者说
宪法实施的政治形态,与
宪法相对应,宪政不仅可以与近代
宪法相对应,也可以与现代
宪法相对应。制定
宪法,讳言宪政,使得
宪法没有目标导向而失去存在意义。这种观点考虑到我国的特殊语境,希望以
宪法秩序的概念取代宪政的概念,回避敏感的纷争,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由于缺少宪政概念,不仅
宪法秩序失去价值判断,也使中国一百多年来对宪政的追求迷失反向,进一步消磨了宪政观念在国人心中的印记。我国宪政理论的局限,有政治实践的原因,也有宪法学研究落后的原因,宪法学对宪政概念的忽视,使得宪政的理论停滞不前。
三、确立宪政目标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宪政否定论”在一定程度上混乱人们对“宪政”的看法,削弱我国公民本来就很淡薄的
宪法意识,我国当前明确提出宪政的目标,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确立宪政目标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近1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了很大的发展,党和国家提出了一系列政治理念,这些理念主要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三个代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等等,这些政治理念与宪政的思想基本一致。
“三个代表”、“民主执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体现了我国政权的民主性质,理清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其中“三个代表”思想是执政党对自己的先进性问题有了紧迫认识,只有执政党保持先进性,才能赢得人民的选择。2004年“三个代表”思想入宪,使得人民对执政党的先进性要求有了宪法规范,“三个代表”更多体现的是一种
宪法义务。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执政”,体现了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法治是“中国政府的基本治国方略”,[16]用法治的方式建构民主政治体制成为我国政治发展的主要路径。与中共十三大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模式相比,法治是一种更加积极、稳妥、务实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