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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垄断案件调查程序探讨

  3.收缴扣押权。收缴扣押权的行使针对的是有重大违法嫌疑并有涂改或销毁文件的危险。收缴扣押被调查人的原始文件和对判断被调查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的证据是比较严厉的行政措施,要在征得调查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行使。
  在反垄断机构实施调查程序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这是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否则,反垄断机构可依据反垄断法和相关行政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这理应属于反垄断机构在调查程序中的权限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在调查过程中反垄断机构也需履行法定的义务,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义务主要包括:调查员首先要向被调查人出示身份证明、说明调查原因、告知被调查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调查过程中要填写调查记录并要求当事人签字;对于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三、调查程序中反垄断机构与行业主管机关的协调问题
  在调查程序中,处理这两个机关的关系要遵循这样的原则:对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进行调查的,依照其规定,但该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应当将调查结果通报给反垄断执法机构。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对垄断行为未依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调查并处理。反垄断机构在调查及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的意见。
  四、调查程序中相对方权利的救济
  在反垄断机构履行调查职权的过程中,若不当行使或滥用调查权,将侵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调查程序的制度设计中应为相对方的权利救济提供行之有效的途径。
  1. 相对方的陈述、申辩权利
  陈述权和申辩权是程序公正原则在反垄断调查程序中的直接体现。国外的反垄断法对此项权利多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日本《禁止垄断法》第51条赋予了被审人提交答辩书进行防御的权利,并在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审查及审判规则》第22、23、24条详细规定了答辩书的相关内容。第52 条规定了被审人等的防御权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制度。法国在其《关于价格和竞争自由的法律》中确立了“对审式”的审理方式。依据8611243号命令第18条之规定,竞争审议委员会所行之审查及审查程序,完全依对审方式进行。因此,不论通常程序、简易程序、甚或保全程序,皆当遵循对审原则进行。但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否应该区别对待?虽然听取陈述和申辩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听取所有的陈述和申辩可能会成为反垄断机构的一种负担。所以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56条就规定:卡特尔当局应当给当事人以发表意见的机会。而且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给与程序有关的经济各界的代表发表意见的机会。即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是反垄断机构的义务,而是否给与程序有关的经济各界的代表发表意见的机会则可以由反垄断机构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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