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周汉华研究员就中国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并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该建议稿与立法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分为法律条文与对相关问题的解释两部分。其中法律条文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而相关问题解释部分则包括19个专题报告,涉及法律名称的确立、立法模式问题、立法的意义和重要性、立法现状以及立法依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例外及其规定方式,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与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关系,对政府机关与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不同规制方式及其效果,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特定行业的适用问题,关于敏感个人信息问题,法律的执行机构,行业自律机制,信息主体权利,跨境信息交流问题,刑事责任问题,以及关于9·11以后国际社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变化趋势等问题。[8]从总体上来说,(1)该建议稿采用了折衷的立法模式,兼采了欧盟和美国的立法经验,能够解决中国现在亟待解决的问题。(2)该建议稿在解释部分对中国个人数据保护立法中的部分疑难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研究,并给出了令人较为信服的解答。
3、中国-欧盟信息社会项目
中国-欧盟信息社会项目对中国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给予了大力的支持。(1)该项目与中国的主管机构、专家学者合作,召开多种形式的研讨会讨论立法中的疑难问题。(2)该项目积极提供欧盟的立法资料,供我国的科研机构使用。(3)资助中国相关的科研机构从事研究工作。中国-欧盟社会信息项目的上述工作推动了我国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进展,殊值肯定。
4、专门研究机构的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信息法研究中心积极开展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研究与立法资料的翻译、整理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1)召开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国际研讨会,为各国专家学者提供交流平台。(2)与欧盟专家合作撰写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建议与研究计划,为后续的立法工作提供专家意见。(3)翻译并出版了欧盟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指令、其成员国立法以及经合的组织指导方针,为我国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整理准备了丰富翔实的资料。
三、需要解决的部分难题
1、立法模式的选择
就个人数据的立法模式而言,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主要存在两种:一种是美国模式,另外一种是欧盟模式。由于美国与欧盟的社会理念及立法传统等诸多因素的不同,导致两个法律实体在个人数据的保护上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方式与保护力度。中国该如何选择,将是一个十分值得思考的问题。
(1)美国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