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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物法律主体资格简论

  于是,居于不同的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认识,在具体案件中的体现,也就存在了差别,诸如本文前述的“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案,最终是在法院是未能立案,而“第一个以濒危物种作为共同原告的案件:PALILA (Psittirostra bailleui ), an endangered species, Sierra Club, a Non- Profit Corporation, National Audubon Society, a Non-Profit Association, Hawaii Audubon Society, a Non-Profit Association, and Alan C. Ziegler, Plaintiffs, v. HAWAII DEPARTMENT OF LAND AND NATURAL RESOURCES, and Susumu Ono, in his capacity as Chairman of the Hawaii Board of Land and Natural Resources, Defendants,471 F. Supp. 985(判决日期:1979年6月6日,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塞拉俱乐部、国家奥特朋协会、夏威夷奥特朋协会以及Alan C. Ziegler先生作为共同原告。原告们认为被告为了运动打猎的目的,在帕里拉鸟的关键性栖息地放养野生绵羊和山羊的行为违反了《濒危物种法》的规定。这些野生绵羊和山羊会吃树皮、小树苗和种子,阻止了森林的再生,破坏了帕里拉鸟的关键性栖息地。原告方要求被告清除该片森林里所有的野生绵羊和山羊。被告否认自己的行为"危害"了帕里拉鸟的关键性栖息地。但法院最后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危害”。判决原告胜诉。但是在本案中,被告并没有对帕里拉鸟的诉讼资格提出质疑,法院也没有对这个问题发表意见。”[8]可是在Cetacean Community v. Bush,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Donald H. Rumsfeld,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Secretary of Defense,386 F.3d 1169(判决日期:2004年10月20日,美国上诉法院第九巡回法院)中,美国上诉法院第九巡回法院认为鲸鱼没有制定法上的诉讼资格,如果国会和总统意图采取额外的措施,授权动物享有与人类和法律实体相同的权利提起诉讼,那么,它们可以,而且应当明确说明。
  三、对自然物法律主体论者的“警告”
  从笔者前文的论调,可以看出,笔者是一个非人类自然物法律主体论者的“支持者[9]”,那么对于支持者本身的“警告”,其实就演变成了对于自身的某种“警醒”。我们今天一直探讨的是“非人类自然物是否可以成为权利主体”,这一论证,基于作者本身的能力和阅读范围,仅仅局限在法学的层面上展开,那么现在的一个问题是,这个自然物权利主体的创设施具有法意上的正当性呢?还是具有法律文本上的正当性呢?
  让我们再次请回顾一下,前文的逻辑证明程序,笔者首先试图证明,环境伦理哲学的兴起,引发的哲学层面上的反思,具体引用了诸多学术先贤的观点抑或论点,来证明“人类中心主义”逐步向“非人类中心主义”过渡,进而为赋予自然物权利主体资格,创造了一个时代背景和哲学土壤。但是笔者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种论证方法,散见于各种自然物权利主体论支持者或者同情者的学术书籍和著作中,成为了这一学派的理论基点,笔者在此不一一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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