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直至近代,自拿破仑法典以下,仍然多注重契约的形成自由,而漠视人格的保护——参见黄立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正是因为认为
宪法规定对民事案件具有直接的规范性效力,所以我国很多学者认为
宪法规定可以作为民法规范的渊源形式之一。参见魏振温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参见王泽鉴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l年版,第193页。
我们不能因为
宪法规定了所有权、继承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就认为所有权、继承权、人身自由及人格尊严等不是民事权利。
详见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4—80页。
有学者指出:"严格意义上的人权,即包含在共同道德原则中的权利,正因为它包含在这些原理之中,所以,在其积极的方面,是普遍底限道德标准的一部分。"参见A.J.M.米尔恩著,夏勇、张志铭译:《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3、164页。
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是对权利主体、客体、法律行为、代理、期间、时效、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及提供担保等内容的一般性规定,而不是对具体权利本身的具体规定,该法典的第114、5编才是对各具体权利的规定,所以,在总则部分规定姓名权及其请求权,与整个法典的编基体例是不相吻合的。
参见在新宝著《隐私杠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鼠守;在37页。
美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侧重于行业自律,而其法律保护相对于欧盟,明显不足。参见曾尔恕、黄宇昕:《美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第69-73页。
参见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参见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7-103页。
陈锦:《试论我国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初步确立》,《人民司法》2002年第2期,第66、67页。
我国台湾学者谢在全教授明确指出:“理论上言,凡属支配权性质之权利,均具有与物上请求权相类似之请求权……”参见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页。
崔建远教授主张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权属于人格权的请求权,但不宜将赔礼道歉的请求权作为人格权的请求权,详见崔建远:《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兼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定位》,《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74一76页。杨立新教授等认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不在人格权请求权的范围内,详见杨立新、袁雪石:《论人格权请求权》,《法学研究》2∞3年第6期,第66页。
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3、54页。
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不是同一概念,后者还包括身体被侵害时的肉体痛苦,参见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2页O
广义上的精神损害还包括名誉减损、荣誉丧失、隐私被公开或干扰等等,对于这种损害,也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一定的赔偿。但这种赔偿不是抚慰金的赔偿。
参见黄松有:《精神损害赔偿与人格权益的司法保护》,详见http://www-Simlaw.net.CWfxyj/xswc/06/wc04.htm,访问时间:2004-11-160
参见汪治平著:《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119页。
参见陈现杰:《〈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4年第2期,第11页。
对于法人人格权的问题,理论界仍然存在着争论,尹回教授认为:"对于团体人格及其人格利益的理解,只能严格局限于财产支配与财产交换领域。对于法人人格的保护,即对其财产利益的保护。故在理论上,应当取消‘法人人格权''的用语,将法人的名称、名誉等,明定为元,形财产;在立法模式上,应将对法人名称、名誉等利益的保护,规定于侵权法之中。"参见尹曰:《论法人人格权》,《法学研究》2∞4年第4期,第57页。
参见王利明:《论人格权的概念和特点》,载《民商法研究》(1),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176、177页。
罗斯科·庞德著、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4页。
罗斯科·庞德著、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罗斯科·庞德著、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边特尔·梅边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78页。
参见姚辉著:《民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2页。
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07页。
《联邦最高法院民事裁判集》第24卷,第72页、第80页。转引自边特尔·梅边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