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23页。
江必新:《
国家赔偿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5页。
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0页。
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66—367页。
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68页。
胡平著:《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皮纯协、冯军主编:《
国家赔偿法释论》(修订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3页。
参见刘嗣元:《公民
宪法权利救济中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2年特刊。
参见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页。
参见童之伟:《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近代一些思想家在对权利保护问题的研究时,把眼光放在与公民权利相对立的公权力运行上,认为公民权利被侵害的最大威胁不是公民个人行为的不法,而是政府权力的滥用。参见王人博、程燎原著:《权利及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50页。
关今华主编:《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25页。
阿成、茼子:《被公安局非法超期羁押“第一人”》,载《工人日报》2003年5月24日,第6版。参见皮纯协、冯军主编:《
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232页。
关今华主编:《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86页。
参见柳福华主编:《国家赔偿名案点评》,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55—58页。
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4页。
在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研究中,一般认为精神损失、人格上的损失,是不能用财产或难以用财产进行补偿的,对于受到侵害的主体而言,赔偿损失只是一种辅助性的补偿手段,主要是为了保护人格权。参见佟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疑难问题解答(第一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2页。
皮纯协、冯军主编:《
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页。
参见江必新著:《
国家赔偿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9页。
房绍坤、丁乐超、苗生明著:《
国家赔偿法原理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9页。
参见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