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实中的困惑
(一)麻旦旦“处女嫖娼案”。2001年1月8日,陕西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干警王某某突然将正在一家美容店看电视的少女麻旦旦带离,要她承认有卖淫行为。随后,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处罚裁决书,认定麻旦旦为“男性”并且有“嫖娼”行为,以“嫖娼”为由将其拘留15天。在麻旦旦申请复议后,咸阳市公安局两次让她到医院进行“处女膜完整”鉴定,结果都证明她仍是处女。事后,麻旦旦不服,将泾阳县公安局告上法庭,并索赔精神赔偿500万元。咸阳市秦都法院同年5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泾阳县公安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麻旦旦获赔74.66元。麻旦旦不服上诉,她最终获得了9135元的赔偿,但法院依照《
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依法驳回了麻旦旦精神赔偿的请求。受害少女为何在一审中仅仅得到不可思议和屈辱的74.66元的国家赔偿?原因无他,法院依据《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但本案中,受害少女被侵害的不仅仅是人身自由权,更重要的是被侵害了人格权。法院在此案中,驳回了麻旦旦精神赔偿的请求,没有保护受害者的人格权利,理由无非是认为
国家赔偿法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袁曙宏教授一针见血指出:这个案子最大的悲哀在于《国家赔偿法》本身。[12]
(二)谢洪武被玉林市公安局“拘留”28年案。1974年7月的一天,谢洪武所在大队干部怀疑其私藏反动传单,将其扭送到玉林市公安局高峰派出所。办案人员在没有发现证据情况下,以有人举报为据,把他转至看守所。当时的公安局长签署了《刑拘证》(日期为1974年6月24日)。由于有关机关人员严重不负责,未建立卷宗材料。“犯人走了一茬又一茬,民警换了一批又一批,谁也不知道谢洪武咋回事,就这样一年又一年地被关押着。”谢洪武就此“人间蒸发”,无卷宗、无判决、无罪名、无期限,看守所的单人狱舍成了被历史遗忘的角落。新的《
刑事诉讼法》取消收审制度后,广西区检察院派员检查新规定落实情况,谢洪武才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玉林市公安局于2002年10月30日以撤销案件为由,对谢洪武签署了《释放证明书》。至此,被拘留了28年6个月共10348天的谢洪武终于恢复了正常公民身份。但神志不清的谢洪武并不知道自己重获自由,《释放证明》对他已经失去了任何意义。由于长期关押,并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谢洪武不仅健康恶化,而且不能说话,失语失忆,成了一个“边缘人”。谢洪武刚进医院时,身体痉挛,两腿无力不能自行,脊柱严重弯曲无法躺着睡觉。医务人员每天晚上给他使用一点镇静剂,让他缓解痉挛,尽量侧卧着进入睡眠。靠医生三年苦心“交流”与“沟通”,谢洪武才说出含混不清“谢—洪—武!”。谢洪武本人语言恢复后说出的第一句话便是:“我想回家!”。据他告诉医生:他在那间没有窗户的牢房里,每天都把耳朵贴在铁门上,聆听门外的脚步声,等待着有人路过这里,他最大的愿望是渴盼门外的人同他讲几句话。然而,28年来,没有人注意到他的存在,没有人同他讲几句话。 谢洪武被无辜拘留了28年6个月,从一个英俊青年变成了一个白发苍苍的驼背老人,使他的亲属难过万分。他们认为历史的错误给谢洪武的一生造成了难以估算的伤害,国家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求玉林市公安局赔偿谢洪武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328519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230540元,合计569059元。[13]这种违法“拘留”不仅限制了谢洪武10348天人身自由,还剥夺了他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等政治权利,也剥夺了他结婚生子的“生育权”。
(三)丁某被戴某冒名,法院以丁某之名判处戴某死刑案。罪犯戴某在广东打工期间,盗窃了在此打工的湖南农民丁某的身份证,尔后抢劫作案。司法机关破案后,戴某凭借盗来的丁某身份证,冒用丁某姓名向广州市公、检、法三机关交待了犯罪事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丁某之名判处戴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丁某及家人接到判决书后,向当地法院投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二审予以纠正。为了确保丁某及其家人的名誉权、荣誉权不受侵害,1993年8月广州市公、检、法三机关派员到湖南省向丁某及其家人赔礼道歉,并在一审判决所涉及的范围内消除影响,为丁某恢复名誉,同时给予丁某家属赔偿费七千元。[14]从广州市公、检、法三机关的做法来看,在为丁某及其家人承担非财产性法律责任同时,给予丁某亲属赔偿费七千元,显然是经济补偿,带有一种精神抚慰性质,因而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