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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务的经典结合——评孙森焱先生著《民法债编总论(上下册)》

理论与实务的经典结合——评孙森焱先生著《民法债编总论(上下册)》


朱岩


【全文】
  就民法而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一个科学的体系:前者通过多个世纪以来法学家的贡献,形成了以概念为基础、基本原则为内在体系、部门法划分为外在体系的一个系统,在学科建设上,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学科部门划分和理论基础;而后者更多的表现为一种法的历史的自然展开,缺乏理论上的重新体系构建,但具有开放性和弹性等特点。二大法系各有优势,区别更多的体现为外在的,而非本质的。 学习大陆法系的民法,需循序渐进。首先是民法总论,其次就是债法总论。而二者建立在抽象的理论基础之上,难免在法学教育上,有脱离理论凌驾于现实之嫌,对尚未完全掌握民法基本体系的学生而言,的确存在一些不利。所以,大陆法系的一些德国民法学家在二次大战期间,主张废除总则和改革民法教学的呼声一时高涨,也就不难理解了。但是,大陆法系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精确的概念、完整的体系,“先难后易”的体例固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民法学毕竟是一门科学,任何一门完善的科学都离不开概念、原则和体系,所以,民法总论与债法总论的重要地位就无庸置疑了。 孙森焱先生乃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民法学家、民法实务专家,《民法债编总论(上、下册)》一书是先生兼任“司法官”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和法学教育期间撰写的,第一版见于1979年,期间多次再版,增补了因法律、判例和理论的变化所带来的新的变化,奠定了该书在债法理论的中的重要地位。 早在十几年前攻读硕士学位之时即开始拜读先生的著作,常为先生独到的见解而折服,在自己学习民法学路上深受先生治学方法影响。此次先生力作以中文简体版的方式在内地出版发行,对广大研究人员和学生都是一件好事。毫不夸张的说,研究民法的人,该书是案头必备书籍。 民法著作可以分为教材、体系书和注释书,三者功能不同。教材要求深入浅出,体系完整,为入门法科学生铺垫入室之门,提供一览法学理论殿堂之机。而体系书要求著述丰厚,博采众家学术,论证自己独到观点。注释书则必须紧扣司法实践,架起理论与实务的桥梁,介绍重要判例和最高法院权威司法观点成为重点。而先生撰写的本书兼备了上述三者之长,极为难得。 首先,先生作为民法学大家,论述举重若轻、深入浅出,无论是对于已经有所研究还是初涉债法的人都非常适宜。从台湾民法债法的基本概念谈起,寥寥数语揭示债法发展趋势——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内容涉及债法总论的所有重要内容,包括债的发生、债的标的、债的效力、多数债权人债务人、债的转移和债的消灭等重要内容,体系完备,总揽该著作,对整个债法基本理论将了然于胸,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初学者普遍遇到的问题,如债法理论复杂多变、体系庞杂、内容深奥等障碍。而对于民法学者,从体系入手是不可回避的学习和研究重点。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先生将自己实务经验和判例法系统归整,向读者展示了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台湾民法债法总论部分的“活法”状况,极大地增强了本书的实践性和即时性,而就此一点而言,内地法学著作仍略显不足,对司法实践的关注是未来内地民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先生著作可为楷模。 先生著述并非人云亦云,诸多之处提出自己独到见解,且并不囿于台湾民法规定。最为典型就是台湾民法将代理权授予作为与契约、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并列的债的发生基础;而现行民法通说认为,代理权授予仅是一种单方授权行为,直接发生代理人享有代理资格法律后果,但并不造成债权债务关系。就此先生从探求理论真理出发,而并不限于成文法的具体规定。 注重判例是本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色。先生常年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且担任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大法官数十年,先生本人即参与了台湾民法判例法的生成与创造,如果债法著作失去判例的支持,将使得债法总论教科书流于理论,失去洞察“活法”机缘。先生在书中对台湾民法的判例信手拈来,毫不费力,展现了大家风范。 先生对每个重要债法总论问题,不急于提出自己的观点,而是集采众家观点,逐一评述,在此基础提出独到观点,为读者提供了翔实的材料和有力的论证。不仅如此,引注中也含有重要理论观点,反映了先生严谨的材料梳理工作。如在有关准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内容中,先生在第二章第四节尾注11中详细地介绍了日本重要学者鸠山秀夫和我妻荣的对立观点,提供了详细的比较法资料,对于启迪读者思路大有裨益。 当然,对于该书中的所有内容是否能够在内地被完全继受,略显疑问,重要原因在于内地未来民法典的债法体系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债法体系出现了体系上的断裂,具体而言: 首先,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成编直接导致了债法总论中不再增设有关合同与侵权的详细制度。这些内容将完全由独立成编的合同法和侵权法来承担,所以,债法总则将会仅仅规定一般性的援引条款,即简单规定合同和侵权行为为债的发生的最重要事由,但具体制度参见独立编章的规定。 其次,传统大陆法系将合同法和侵权法的大部分内容规定在债法总则中,一方面具有完善民法内在体系、减少内容重叠的优点;但另一方面,也同时造成合同法和侵权法的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最典型的例子,至少在我本人看来,有关专门研究合同法的著作在台湾地区非常少见,大多学者都是将其放置在债法总论和分论中加以研究。虽然这表面上仅仅涉及体系安排的问题,但在深层次上,容易忽视合同和侵权制度的独立性和差异性,而且直接造成合同法在整个债法体系中内容过于庞大,而侵权法等又显得不足。 此外,由于债法总论侧重于共性,在债的效力中,强调以债务不履行为中心的制度,而此外又单独规定契约的效力,导致二者存在诸多重复。实际上,此种体例的安排最早见诸德国民法典,台湾民法的债法体系几乎完全继受了德国债法,对最新的债法体系变化似乎缺乏必要的关注。 当然,该书表述具有文言特点,而这可以归结于两岸过去的几十年中语言表述上的差异,但两岸法学同出一源,丝毫不影响法学交流。我本人有幸去年五月前往台湾地区参加法学研讨会,得以聆听台湾地区一些法学大家的真知灼见,并在有限的时间中领略宝岛的秀美风景,心中感叹一海之水悠悠,万心之向绵绵。 以上是拜读先生著作的一点感想,与读者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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