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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探讨

  (五)充分公开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指出:“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这就是说,说明书应当通过文字记载或附图充分公开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公开的标准就是要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后,不需要再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或额外的劳动就可以实施发明。[19]
  在公开转基因植物发明时,应该注意到制作、应用的各种程序步骤广泛见之于各种实验指南,如著名的冷泉港实验室出版的一系列分子生物学实验手册。所以一些标准操作就不需要写的太复杂。
  在转基因植物中,很多新增加的特征是生理学、生物化学特征或者是可由生理学、生物化学进行定性描述的形态学特征,这些特征难以定量化描述。这就使得文字记载或附图有时很难描述生命实体的具体特征,即使有了这些详细描述,技术人员仍然可能实施不了该发明,从而不能得到转基因植物本身。对此问题的解决,可以采用类似微生物的保藏,即对转基因植物或(和)其部分进行保藏来解决。如1989年美国专利与商标局颁布了一项规定,专利局对达不到充分公开要求的植物发明专利申请需要保藏。[20]中国现在己有两个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中心,[21]那么承担转基因植物及部分遗传材料的保藏是可行的,这就可以解决由于不能定量描述而导致的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四、结论
  专利的效力较强、保护范围大,它可以为权利人提供广泛的保护。专利可以提供对任何一个包含有特定基因的转基因植物的保护,然而,植物品种权仅仅保护某种特定的植物。从这个角度来看,专利权的范围显然比植物品种权的范围要宽的多。专利保护范围的较宽还体现在:现行的专利制度没有设立在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中具有的育种者权和农民权例外,这就使得大量无意的行为有侵权的可能性。[22]如果对转基因植物马上采取专利进行保护的话,那么大量与转基因植物专利有关的植物生产和有性繁殖的行为将构成侵权。[23]这对于中国单户生产的农民来说负面影响太大。
  从促进我国农业的进一步繁荣发展、激励育种者的积极性的角度来看,中国己经用植物新品种权对育种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并且对植物新品种的非生物学繁育方法,也可以用专利进行保护,为育种者的智力与金钱投入提供相应的权利保障与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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