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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探讨

  现在大多数国家己经明确接受由野生微生物纯化得到的菌株是可专利的主题物,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就是:“微生物是人造的,并且仅在受精确控制的实验室情况下才能生产出来。”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查克拉巴蒂案件就是微生物-一生命体成为可专利主题的历史性事件。在此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了“阳光之下一切人造之物皆可专利”。[13]
  依据专利法,即使是从生物体分离纯化得到的化合物或微生物,不会因为它的生物学起源而妨碍它们的可专利性,所体现的原则就是人工制造的产物可以得到专利法的保护。此外,作为生命体,微生物与植物之间的区别就是植物的分类学等级比微生物高,不同于生命体与非生命体那样有实质性的差别;既然微生物是可专利的,那么转基因植物也能成为可专利主题。
  (二)新颖性
  根据中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定义,一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与现有技术的内容有关。中国《专利法》所要求的新颖性是绝对新颖性。[14]
  在此所述的绝对新颖性要求,一般不会对植物的可专利性构成严重障碍。利用转基因技术,可以很容易地创造出带有某种新性状的转基因植物。如在美国,很少对转基因植物的新颖性提出反对意见。
  利用现代转基因技术,培育一种具有新性状植物,创造出一种全新的植物井不困难。所以说,新颖性要求是很容易满足的。
  (三)创造性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己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审查指南》中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解释为发明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15]
  当审查员分析转基因植物发明所具有的一种新颖性质时,如颜色的改变、糖含量的增加,有可能发生因缺乏创造性驳回申请的情况。因为对一个普通的育种者来说,这些特征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即使这些新的表现型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育种者所用的遗传材料井不是为公众所知道的,那么利用该遗传材料而获得的新性状就不是显而易见的,那就可以认为利用这种遗传材料创造的转基因植物具有创造性。对创造性进行分析的另一个因素是,是否有经过他人的努力而未能取得被提出权利要求的表现型的尝试。如果一个育种者获得了他人试验过但没有成功的结果,那么就可以认为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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