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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探讨

  ①1975年“植物品种”审查标准;
  ②1993年“审查标准”第2章,生物发明2,植物;
  ③1997年“特殊领域发明实施指南”,第2章,生物发明,第1部分,遗传工程,第3节,植物。
  (四)中国
  中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不能给予植物品种以专利。[10]那么现阶段,中国主要是用1997年制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品种提供保护,该《条例》是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联盟公约1978年文本》制定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的解释,植物品种就是指植物。[11]因此中国《专利法》不可能保护任何一种植物,不管它是转基因植物还是传统植物,也不能像欧洲专利局那样通过对专利法来解释植物品种的涵义而使转基因植物得到专利保护。
  虽然目前中国《专利法》对转基因植物不提供保护,但是创造转基因植物的方法是可以得到专利保护的。这些方法包括转基因技术等,本质上的生物学方法是不能得到专利保护的。
  1992年,第一次《专利法》修改时,方法专利的保护就可以延伸到由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上。扩大方法专利保护的目的就是充分地保护方法发明。[12]那么,方法专利能否延伸到由转基因技术直接获得的转基因植物从而使其获得实事上的专利保护?在中国,目前没有相关的法院判决、解释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来说明这个问题。事实上《审查指南》己经直接排除了转基因植物的可专利性。因此,在删除中国专利法中禁止保护植物品种的条款之前,利用方法专利延伸到直接获得植物产品这种间接地保护方式,就有待于《审查指南》的修改来扩大解释。
  三、转基因植物的可专利性分析
  (一)转基因植物是否是自然产品
  在考虑转基因植物是不是自然产品这个问题时,应该注意得到一种新的转基因植物必须有人工干预这个前提。转基因植物井不是简单的自然产品,如果没有育种者的干预它们是不会出现的。显然,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可以对植物进行修饰、改造来生产一种与以往自然界的产物完全不同的、达到一定预期目标的转基因植物。所以说,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制造出来的转基因植物不是自然产品,而是人类智慧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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