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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探讨

  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8年颁布的《关于对生物技术发明法律保护的指令》,转基因植物是可专利的。[4]虽然指令依然把分类学上的植物品种作为不可专利的主题,但是把“植物品种”这个术语被定义的非常狭窄而不包括大多数的转基因植物,因此转基因植物是可专利的。在欧洲专利局的一件转基因植物案件中,确定了转基因植物是可专利的。[5]
  (二)美国
  1930年,美国颁布了植物专利法,这部植物专利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对无性繁殖植物进行保护的法律。1970年,美国建立了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因此使有性繁殖的植物可以得到类似植物专利的保护方式。1981年美国加入了1978文本的UPOV公约。随后,于1994年修改了植物品种保护法,以便使国内法达到UPOV公约1991文本标准。
  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 “Diamond v. Chakrabarty”案时做出了一个划时代的判决,微生物发明可以获得专利,这就为各种各样的生物获得专利打开了一条道路。[6]
  1985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的专利上诉委员对Hibberd案件做出了一个决定。[7]由于这个决定,植物可以用专利保护这个问题就很明朗了;并且在这个决定中提出由专利、植物专利和植物品种保护法提供的重叠的保护也是可行的。这个决定做出之后,大量的植物,特别是转基因植物得到了专利授权。
  2001年12月,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个植物本身的专利有效性案件中判决,新开发的植物是可专利的主题,无论是植物专利法还是植物品种保护法都不能限制专利法的主题范围。从此之后,植物就毫无争议的成为了可专利主题了。[8]
  (三)日木
  在日本,传统的植物品种是通过种苗法来保护,转基因植物则是通过专利法来保护的。[9]日本为与1978的UPOV公约接轨,于1978年建立了苗木法制度,来实现对植物品种的保护。随后,于1998年修改了苗木法,以达到1991年修改过的UPOV公约标准。那么使用传统育种方法得到的植物品种和从自然界新发现的植物品种就可以得到苗木法的保护。
  专利法没有明确提出转基因植物的可专利性问题,那么转基因植物是通过审查指南的解释来得到专利保护。以下是与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相关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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