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自治失败后,对青年毛泽东的思想产生非常大震撼,他开始由激进的民主主义向马克思主义转变。在1920年11月25日《致向警予信》中写到,“几个月来,巳(已)看透了。政治界暮气巳(已)深,腐败已甚,政治改良一涂,可谓绝无希望。吾人惟有不理一切,另辟道路,另造环境一法。”[35]自治的幻没,他开始萌生了社会革命的思想,并对湖南自治进行了反思,发表了《“驱张”和“自治”不是我们的根本主张》,开始赞同蔡和森所主将的共产党是从事社会根本改造之计划和组织。[36]在此两年前,青年毛泽东还在为克鲁泡特金的改良主义叫好助威,对马克思的“暴力革命”不以为然,现在却认为温和改良的法子,实属“理论上说得通,事实上做不到”了。同天给罗章农的信中写到“俄国式的革命,是无可如何的山穷水尽诸路皆走不通了的一个变计,并不是有更好方法弃而不采,单要采这个恐怖的方法。”[37] 1921年4月他又在《大公报》发文,明确批判《湖南省宪法草案》是保护资产阶级和有产者阶级的。同年,在回复蔡和森的信中,他明确指出:“资本家有‘议会’以制定保护资本家并防制无产阶级的法律;有‘政府’执行这些法律,以积极地实行其所保护与所禁止;有‘军队’与‘警察’,以消极地保障资本家的安乐与禁止无产者的要求。”[38]无产阶级决不能用资产阶级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冲破这些法律的限制。这说明,毛泽东已对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和法的阶级性有了明确的认识。[39]他开始从经济制度入手揭示了法律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认为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立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
三、毛泽东早期法律思想的发展特点和湖湘文化的胎记
综上所述,青年毛泽东的法律思想主要集中在对赵女士自杀事件的十篇评论和湖南自治运动等的一系列文章和书信中,法律思想涉及了法理、
宪法、
婚姻法、民法、经济法、国际法、
刑法等部门法领域。由于毛泽东对中西方文化兼收并蓄,他的法律思想发展过程中既表现了中华法系的传统成分,又有不断扬弃和吸收西方现代法治的特点,也表现了对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的经济基础的苦苦探求。其法律思想也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即从封建法律思想转化为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法律思想,由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法律思想发展无政府主义的法律虚无主义的法律思想,再迅速转变到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法律思想,湖南自治运动的失败促使毛泽东最终树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由短暂的“轻民”转变到“民治”“民为邦本”,由短暂的留恋 “法律虚无主义”和“贤人治国”到社会“缘法而治”“宪政”和“法治”观念依稀可辨。不可否认在毛泽东法律思想理论的发展过程中,由肯定到否定,由探寻到认识,留下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这些都为他后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形成作了过渡准备。
湖湘文化的先天下之忧而忧,经世致用,敢为人先,既浪漫而又务实的精神,在青年毛泽东身上展露无遗,对青年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的影响也有充分的体现:一、人民至上,民为邦本的民本法律思想。出身农民的毛泽东须臾不曾忘记生活在最底层的广大民众,人民性是毛泽东早期法律思想的一根主线,贯穿于法律、法令的制定过程当中。从《商鞅徙木立信论》,《湘江评论》创刊宣言、湖南自治中的“民治”主张等大量文稿中处处闪烁着毛泽东的人民性法律思想。二、探求大本大源,穷究至理的哲学思维促使毛泽东对近代法律变革的批判,苦苦思考法律等上层建筑的本源(基础),指引他走上唯物史观,形成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明白法律源于社会,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内容和性质。这在1916年《致黎锦熙信》中有充分的反映。三、致知力行精神,帮助毛泽东形成经世致用的法律方法论和工具主义的法律功能论,毛泽东认为法律就是为民众谋幸福的工具,法律必须要有生命力,而生命力直根与社会的本源。毛泽东致知力行的务实态度,表现在一种高度负责批判精神,他呼吁要废除旧婚制和湖南自治,他不是提出问题,揭开伤疤就袖手旁观,而是迎难而上急流勇进负责地开出医治处方,如他既呼吁废除媒人制又拿出了新式婚制的方案,对于湖南自治他就积极描画湖南
宪法的蓝图,撰写大量文章论述自治的可能与可行性。四、敢为人先的胆识和忧国忧民的忧患意识与入世精神,是毛泽东提出湖南自治(民治),反对统一,率先实行湖南共和国,
宪法民定,权利平等等法律观点和积极实践的强大精神动力。毛泽东早年的法律思想充分体现了湖湘文化敢为人先、革故鼎新的精神。为了以法救世,我们从《毛泽东一九三六年同斯诺谈话》中知道,20岁的毛泽东从新军退伍后,曾先后报考警政学校和法政学堂,一心想当一名警官,听说三年学会全部法律课程后可以当法官,他便憧憬着“将来当法学家和做法官的美好前景”。[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