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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毛泽东法律思想中的湖湘文化胎痕——写在《恰同学少年》热播之际

  在1920年10月5、6日发表的《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以建设“新湖南”之建议》中,毛泽东认为湖南的旧政府机关是根据中华民国约法产生的,而湖南宪法是对中华民国约法的否定,故湖南的旧政府机关不能有提议或起草湖南宪法的权力,否则违背了现代政治管理伦理。同时,他又指出,“我们只承认革命政府有召集宪法会议之权,决不承认其有起草宪法权。宪法起草当然是宪法会议的事。”[33]他认为政府由宪法产生,政府无权制定宪法宪法应由人民(或人民代议机关)制定。对湖南宪法可以实行全民投票,“(一)果能办到三千万人人对于湖南宪法投一张表示他自己赞否的意见的票,这宪法便和三千万人生了关系了,有很大的教育意味。(二)经过宪法会议议决,又经过全体人民总投票批准的湖南宪法,总算栽了一个很深的根,以后虽有什么中央或外省或者是本省的野心家旗其意外破坏手(段),也不容易动摇。”毛泽东主张宪法民定,在湖南展开一场深入人心的宪法运动。对于人民宪法会议之组织法及选举法,毛泽东亦有六点主张:“(一)宪法会议代表,依县之大分配产出;(二)制宪期以三个月为限;(三)用直接选举法;(四)用普通选举法;(五)代表不得兼官吏与军职;(六)选举期限至多不得逾两个月。” [34]毛泽东的政治法律观点中,显示了丰富的、先进的法理思想,“宪政”和“法治”观念依稀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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