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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毛泽东法律思想中的湖湘文化胎痕——写在《恰同学少年》热播之际

  在《毛泽东早期文稿(1912.6—1920.110)》等中记录了大量毛泽东关于政治法律的文章,蕴涵着丰富的、于当时来说先进的法律思想。下面笔者以时间为顺序摘要进行分析,既求见青年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光芒,又探求其法律思想发展的轨迹。
  写于1912年,作为一篇中学学生习作的《商鞅徙木立信论》是作者所阅毛泽东流传下来最早的一篇论述法律的文章。文中“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吾民方恐其不布此法令,或布而恐其不生效力。必竭全力以保障之,维持之,务使达到完善之目的而止。政府国民互相倚系,安有不信之理?法令而不善,则不惟无幸福之可言,且有危害之足惧,吾民又必竭全力以阻止此法令。”[11]在此,作为中学生的毛泽东鲜明地提出“良法”、“恶法”的观念,法律的运行与民众的关系,指出“良法”是民众的福祉,是为民众谋幸福的工具,民众必争相拥之;反之则反。他还认为法律的运行有赖于民智的观点,批判中国专制社会统治阶级压制人们,社会民智黑暗。老师批阅此文时惊叹不已,誉为“力能扛鼎”、“自是伟大之器,再加功候,吾不知其所至。”[12]
  《致萧子升信》(1916年7月18日)文论及湖南当时驱逐都督汤芗铭时,毛泽东认为:“汤在此三年,以严刑峻法为治,一洗从前鸱张暴戾之气,而镇静辑睦之,秩序整肃,几复承平之旧。”[13]可见毛泽东当时针对乱世有“治乱世用重典”的中国传统刑法思想。
  1917年8月23日开学之际写给黎锦熙的一封长信《致黎锦熙信》是毛泽东暑假以“游学”方式进行社会考察后所写的。信中毛泽东对社会变革、社会之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已求与黎锦熙商榷。信中写到“今之纷纷,毋亦诸人本身本领之不足,无术以救天下之难,徒以肤末之见治其偏二不足者,猥曰吾有以治天下之全邪!此无他,无内省之行,无外观之识而已矣。己之本领何在,此应自知也。以欂栌之材,欲为栋梁之任,其胸中茫然无有,徒欲学古代奸雄意气之为,以手腕智计为牢笼一世之具,此如秋潦无缘,浮萍无根,如何能久?”[14]毛泽东在此认为要治理好国家要有大智慧的圣贤来治理,提出“圣贤救世”即现在法理所概括的“贤人治国”人治的思想。“天下亦大矣,社会之组织极复杂,而又有数千年之历史,民智污塞,开通为难。欲动天下者,当动天下之心,而不徒在显见之迹。动其心者,当具有大本大源。今日变法,俱从枝节入手,如议会、宪法、总统、内阁、军事、实业、教育,一切皆枝节也。枝节亦不可少,惟此等枝节,必有本源。本源未得,则此等枝节为赘疣,为不贯气,为支离灭裂,幸则与本源略近,不幸则背道而驰。夫以本源背道而驰者而以之为临民制治之具,几何不谬种流传,陷一世一国于败亡哉?”[15]毛泽东指出了社会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变革要从本源上开始,要正本清源,要标本兼治的二元变革思想,要找到中国社会的“本源”,否则徒劳甚而背道而驰。什么是“本源”呢?他认为“夫本源者,宇宙之真理。”毛泽东提出了自然法的观点,进而主张“故愚以为,当今之世,宜有大气量人,从哲学、伦理学入手,改造哲学,改造伦理学,根本上变换全国之思想。此如大蠹一张,万夫走集;雷电一震,阴噎皆开,则沛乎不可御矣。” [16]毛泽东认为思想是社会根基,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基础,社会根基决定上层建筑。要用自然法来改造中国当时的思想和法律,他的观点离马克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国家学说还差一步之遥,即没发现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当毛泽东看到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失败后,他接触到一种名曰“社会主义”,实为无政府主义的思想, “彼时天下皆为圣贤,而无凡愚,可尽毁一切世法,呼太和之气而吸清海之波。孔子知此义,故立太平世为鹄,而不废据乱、升平二世。”[17]他在此认为法律等社会制度是专为小人设立的,对君子是没必要的,因此君子为小人所累;他根据人的思想道德把人划为君子小人两个部分,表现了客观唯心的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想和儒家公羊三世说的乌托邦思想,但也部分谙合了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的人民道德高尚的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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